【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可以受保护,但保护路径取决于形象来源。若虚拟数字人的形象、动作、表情等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可作为美术作品或视听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若其形象以真实人物的肖像为基础或可识别为该人物,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主张肖像权,其声音依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参照肖像权保护;若名称、形象具有识别性并可区分来源,还可通过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获得保护。反之,缺乏独创性、仅由模板简单拼凑的形象,保护力度有限。因此权利人应尽早固定权属与创作证据,并就商用场景完善授权与商标布局。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虚拟主播、品牌数字代言人、虚拟偶像层出不穷,投入不小的企业最关心「形象被抄了能不能维权、能不能主张权利」。有的数字人由真人动捕驱动,有的完全由算法生成,有的以明星脸为基础。北京地区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实务中,虚拟数字人的保护常需在多条权利路径中作出选择与组合。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能否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第二,与真人关联时的肖像权与声音权益。第三,名称与形象的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第四,权利归属与授权安排。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第一层,著作权路径:虚拟数字人的外观造型、美术表达、动作与动画画面,若具有独创性,可分别作为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受保护;权利主体通常是实际创作者或依约定取得权利的企业,因此委托创作与职务创作的权属约定至关重要。第二层,人格权路径:若数字人以真人肖像为基础或可识别为特定自然人,未经许可用于商业宣传,可能侵犯肖像权;其声音若具有可识别性,可参照肖像权保护;即便完全虚拟,若使用某人的形象要素,也可能触及相关人格权益。第三层,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将数字人名称、标志性形象注册为商标,可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阻止他人使用;对未注册但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与形象,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保护。第四层,权属与授权:委托开发、员工创作、使用第三方动捕演员或素材的情形下,应通过合同明确形象与相关成果的权属、使用范围与商用许可,避免权利归属不清导致维权受阻。相关争议可通过知识产权与企业常法服务整体处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留存形象设计稿、创作过程与动捕数据等权属证据,明确创作主体。第二步,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并对名称与标志性形象申请商标注册。第三步,与委托方、开发者、动捕演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与商用授权范围。第四步,发现他人擅自使用形象的,固定证据并评估著作权、人格权与商标权等多路径维权方案。第五步,商用宣传中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声音或知名形象,防范自身侵权。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虚拟数字人保护三句话:独创的形象与画面可按著作权保护,登记与商标布局要尽早;以真人肖像或声音为基础的可主张肖像权、声音权益;权属靠合同约定,委托开发与动捕素材务必写清归属与授权。涉及知识产权与企业常法的可通过知识产权与企业常法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企业合同与合规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板块,涉及涉外知产的可参考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栏目,涉及专项处置的可咨询专项服务团队。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虚拟数字人形象受保护吗?

可受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形象与画面可按著作权保护;与真人关联的可主张肖像权、声音权益;名称形象还可通过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Q2:完全虚拟的数字人有肖像权吗?

完全虚拟、与真实自然人无关的形象一般不存在肖像权,但可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并可通过商标与反法维权。

Q3:形象权属归谁?

取决于创作与合同约定,委托开发、职务创作等情形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与使用范围。

Q4:被他人仿冒怎么办?

可固定证据后依著作权、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路径主张,视形象来源还可考虑人格权救济。

Q5:企业该做哪些布局?

留存创作证据、办理著作权登记、注册相关商标、签订清晰的授权合同,并在商用宣传中避免侵犯他人肖像与声音权益。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知产保护法律服务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