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主要有四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最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免责条款同样无效。因此免责条款并非一概有效,应结合条款内容、订立方式与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综合判断。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健身、医美、旅游、运输、装修与网络服务等合同中,经常出现「概不负责」「风险自负」「一切损失不予赔偿」等免责表述,消费者受损后能否据此免责,争议很大。实践中,有的经营者试图用格式条款把自身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有的则在人身损害发生时主张免责。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时,法院会审查条款性质、订立方式与内容合理性,很多免责条款最终被认定无效。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法定无效情形,涉及人身损害以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第二,格式条款规则,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效力。第三,提示与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第四,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免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底线。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关键看「内容是否被法律禁止」与「订立方式是否公平」。恒略律师在处理此类事务时,通常分两步审查:先看条款的实质内容,凡涉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约定,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依法直接无效,无论双方是否签字确认;再看条款的订立方式,若为经营者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则需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同时审查提供方是否以合理方式提示并按要求说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即使条款形式上完备,若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仍属无效。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常见误区是把「当事人已签字」等同于「条款一定有效」,但法律对上述情形设置了强制性限制,签字并不能使违法免责条款获得效力。对于消费者一方,应注意保存合同文本、宣传材料与沟通记录,重点固定经营者未提示或者未说明关键免责内容的事实;对于经营者一方,则应通过合理提示、单独确认与公平合理的条款设计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而不是依赖一揽子免责表述。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审查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否涉及人身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等法定无效情形。第二步,判断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主要权利。第三步,核查提供方是否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固定相关证据。第四步,结合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综合判断条款效力,主张无效或者不成为合同内容并请求相应赔偿。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与无效情形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看见「概不负责」别急着认:伤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损的,写了也无效;格式免责没提示,也可能不算数。北京地区法院审查实质与程序并重。涉及合同争议的可通过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人身损害的可结合人身损害与医疗纠纷板块,涉及消费与服务合同的可参考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栏目,涉及赔偿给付与执行的可咨询债权债务与执行团队,涉及金融产品条款的可了解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服务。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签了免责条款就一定有效吗?

不一定。涉及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签字不能使其获得效力。

Q2:格式条款免责都没用吗?

不全是。不得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

Q3:对方没提醒我算不算数?

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者理解关键条款的,对方可如此主张。

Q4:哪些属于不合理免责?

例如经营者对自身全部责任一概免除、限制消费者投诉或者索赔权利、加重对方举证与费用负担等,通常难获支持。

Q5:条款无效后怎么办?

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可依法主张相应赔偿;因免责而受损的,可就实际损失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问答结合北京地区常见裁判口径撰写,如案件发生在其他地区,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核实地域性差异。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企业商事法律服务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