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三类主体,权限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但不能申请和解;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责清算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和解申请专属于债务人,重整与清算则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企业资不抵债,老板想通过重整或和解获得喘息,债权人则希望尽快清算受偿;也有人困惑「债权人能不能申请破产、能不能申请和解」。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申请类型直接相关:想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想重整或清算则双方都可推动,理解这一点,才能选择正确的程序与策略。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破产原因与受理条件。第二,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申请权限差异。第三,清算义务人的申请义务。第四,申请类型与程序目标的关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第一层,破产原因与受理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与营业事务,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第二层,主体的申请权限: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三种程序均可选择;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但不能申请和解,因为和解方案涉及债务人的清偿安排,需由其自主提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申请重整。第三层,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责清算的人(如清算组、股东等)应当申请破产清算,这是法定义务而非权利,怠于履行可能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层,程序目标与选择:重整以挽救企业为目标,可调整债务、引入投资、继续经营,重整计划经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执行,特定条件下法院可强制批准;和解以债务减免与延期为核心,程序相对简便,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破产清算则变价分配、终止企业。恒略承办的一起执行案件中,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具备破产原因,律师转而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由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说明破产原因与出资责任之间的关联常被忽视。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评估企业是否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第二步,根据目标选择程序:挽救经营选重整或和解,退出受偿选清算。第三步,债权人可提出重整或清算申请并申报债权,注意申报期限。第四步,清算义务人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清算,避免承担责任。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清算责任的规定。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破产申请三句话: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或清算,债权人只能申请重整或清算;和解申请专属债务人;清算义务人负有申请清算的法定义务。涉及破产与债务处理的,可通过债权债务与执行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企业重整与治理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板块,涉及股东责任的,可参考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栏目,疑难情形可咨询专项服务团队。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债权人能申请破产吗?

能,但只能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不能申请和解;申请时需证明债权存在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符合破产原因。

Q2:和解由谁申请?

只能由债务人申请。和解涉及债务减免与延期清偿的安排,需债务人自主提出方案,债权人不能主动申请和解程序。

Q3:什么是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具备破产原因,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

Q4:清算义务人不申请行不行?

不行。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责清算的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怠于履行可能被追责。

Q5:重整、和解、清算怎么选?

看目标。想挽救企业继续经营选重整;想通过债务减免与延期缓解压力选和解;要退出市场、变价分配则选破产清算,需结合经营前景判断。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债权债务法律服务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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