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能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同日对我国生效),关键看三点:一是主体与标的,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且标的须属于公约调整的货物范围;二是当事人是否约定排除适用,公约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也可以另行选择法律;三是冲突规则的援引,公约第一条另有依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时的适用情形,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作出保留。此外,供私人、家庭使用的销售、拍卖、执行程序中的销售以及船舶、飞机、电力等销售不适用公约。因此涉外买卖是否适用公约,须结合主体营业地、货物性质与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减少不确定性。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涉外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分处不同国家,适用哪一国法律直接决定合同效力、违约认定与救济方式,因此成为谈判焦点。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出口企业与境外买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发生质量或者付款争议后才讨论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的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一方在境外就必然适用公约,忽视了双方营业地是否均位于缔约国;还有的虽在合同中写明适用中国法律,却未意识到公约本身即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符合条件时仍可能优先适用。办理此类跨境案件时,法院与仲裁机构会先审查当事人是否约定适用、约定是否有效,再依公约与相关法律确定权利义务。理解公约的适用范围与排除情形,是设计涉外合同条款的前提。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双方营业地是否位于不同缔约国,营业地如何认定。第二,标的物是否属于公约调整的货物范围,是否落入除外情形。第三,当事人是否以明示方式排除公约适用。第四,依国际私法规则援引缔约国法律时的适用与保留问题。第五,我国对公约有关条款作出的声明与保留的效力,以及与国际惯例约定的关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律师认为,判断是否适用公约应遵循主体、标的、约定三步审查顺序。首先审查主体,公约以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为连接点,公司注册地与营业地不一致的,应考察其真实的经常营业地;我国当事人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的,不宜简单以注册地认定营业地。其次审查标的,公约第二条明确将供私人、家庭或者家务使用的销售,拍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销售,以及股票、债券、票据、货币、船舶、飞机、电力等销售排除在外,因此在成套设备、矿产品、农产品交易中需逐项核对。再次审查约定,公约第六条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也可以通过选择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方式间接排除,但表述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出现适用国际惯例之类含义模糊的约定。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我国在批准公约时依公约第九十五条作出声明,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保留,不因国际私法规则的援引而扩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以本所团队办理涉外合同与跨境争议的经验,争议发生后才发现适用法律不明确,往往使当事人在举证责任、时效期间与救济方式上陷入被动,因此建议把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作为涉外合同的核心条款单独设计。具体适用须结合合同文本、当事人营业地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行动清单:一是签约前核实对方营业地是否位于公约缔约国,并留存证明文件;二是明确标的物是否属于公约调整的货物范围,避开除外情形;三是如不愿适用公约,应在合同中以明确措辞排除;四是如希望适用公约,应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与救济规则,并注意与我国声明保留的关系;五是保存往来函电、形式发票与合同附件,作为适用法律与交易条件的证据。涉及涉外与跨境事务的,可参考金融与跨境事务与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同日对我国生效)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第一,公约并非自动适用于一切涉外买卖,须同时满足主体与标的条件。第二,我国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保留,不因冲突规则援引而扩大适用。第三,排除公约的表述必须明确,避免使用含义模糊的措辞。第四,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应在签约阶段一并设计,事后补救成本高。涉及涉外与跨境事务的,可通过金融与跨境事务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合同条款与合规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与专项服务综合判断。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哪些合同?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且标的物不属于公约第二条排除的范围;当事人也可在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适用。判断时应结合双方营业地与标的物性质逐项核对,不宜想当然认为涉外买卖必然适用公约。

Q2:合同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还能适用公约吗?

有可能。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若当事人未明确排除公约且符合适用条件,公约仍可能优先适用;如确不愿适用,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排除公约,而不能仅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来间接表达。

Q3:哪些销售不适用公约?

供私人、家庭或者家务使用的销售,拍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销售,以及股票、债券、票据、货币、船舶、飞机、电力等销售,均不适用公约。交易属于上述范围的,应直接按所适用的国内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Q4: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公约适用吗?

可以。公约第六条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或者减损其效力,但排除的表述应当明确具体,例如写明本合同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或者前后矛盾的措辞。

Q5: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如何处理?

依公约第七条,应依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没有相应原则的,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法律解决。这也是涉外合同需要明确约定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避免留下适用不明之处的原因。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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