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通常由承受抵债财产的一方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物抵债经法院裁定后,办理产权过户涉及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与个人所得税等,依照税法规定由相应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一般由承受方(取得财产权的一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通常由转让方(原权利人)负担;印花税由双方分别缴纳。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税费未缴纳导致无法过户,实践中常由承受方先行垫付后再向被执行人追偿,或在抵债金额中扣减相应税费。因此,税费由谁承担,既要看税法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也要看抵债协议与法院裁定的具体安排,建议在同意以物抵债之前就把税费测算清楚,避免出现「拿到房子却过不了户」的被动局面。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日益常见,但过户税费常被当事人忽略。典型场景有三类:一是债权人接受房产抵债后发现过户税费高昂,实际受偿缩水;二是抵债房产尚有欠税或土地出让金未缴,导致无法办理过户;三是双方未约定税费承担,事后产生争议。北京地区不动产登记与税务办理较为规范,税费测算需要结合房屋性质、持有年限、抵债价格与是否满五唯一等因素,事先测算、事先约定,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抵债裁定生效后物权变动与纳税义务的起算时点。第二,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是谁。第三,被执行人应缴税费未缴时如何完成过户,垫付后如何追偿。第四,抵债价格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否按市场价核定。第五,税费能否在抵债金额中扣减,如何与执行款结算衔接。第六,以物抵债与正常买卖在税费负担上的差异与操作空间。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律师曾代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小刘全款千万元购买商品房并实际入住,因开发商对外欠债、房屋未办产权证而被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小刘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代理应诉,律师围绕「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等要件组织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小刘符合排除执行的情形,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成功保住房产。该案提示:在执行与物权变动领域,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可能并不一致,抵债或购房中的税费、过户与权属风险必须提前评估,否则即便取得了财产,也可能面临权属障碍与额外成本。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0533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行动建议:一是同意以物抵债前先测算税费,明确抵债财产的实际净收益;二是核查财产是否存在欠税、欠费、抵押与查封,避免过户障碍;三是在抵债协议或执行和解中写明税费承担与垫付追偿安排;四是关注裁定内容,确认是否包含税费扣减或过户协助义务;五是办理过户时备齐完税凭证与登记材料,及时跟进;六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委托律师与税务专业人士共同评估。涉及执行案件的,可参考债权债务 | 执行案件服务,涉及房产买卖与权属登记的可参考房产买卖 | 建设工程板块,涉及协议条款审查的可参考企业商事 | 合同纠纷板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施行)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第一,契税通常由承受方交,其他税种多由转让方负担。第二,税法规定之外,抵债协议与裁定的约定很关键。第三,先查欠税欠费,避免拿到财产却无法过户。第四,垫付税费后要及时向被执行人追偿或主张扣减。第五,抵债前做税费测算,算清实际收益。涉及执行与抵债的,可通过债权债务 | 执行案件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房产过户与权属的可结合房产买卖 | 建设工程板块,涉及抵债协议条款的可参考企业商事 | 合同纠纷板块。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契税由谁交?

一般由承受方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因此以物抵债中取得房产或土地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契税。具体税率与计税依据依当地规定及房屋性质确定,建议办理前向税务部门核实。

Q2:被执行人没钱交税怎么办?

常见做法是由承受方先行垫付。若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未缴,导致无法办理过户,实践中通常由承受方先行垫付完成过户,再依据裁定或协议向被执行人追偿,或者在执行款分配、抵债金额中扣减。为避免争议,应在抵债方案中事先写明处理方式。

Q3:税费能在抵债金额里扣吗?

可以协商,但需明确约定。以物抵债时,双方可以约定从抵债总额中扣除承受方需承担或垫付的税费,以反映财产的实际净价值。这种安排应当在抵债协议或执行和解中写明,并注意与法院裁定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因约定不清而影响执行程序与过户办理。

Q4:抵债价格低,税费能少交吗?

不一定,税务部门会核定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以物抵债的价格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部门可能按照核定的价格计算应缴税费。因此,试图通过压低抵债价格来减少税费,未必可行,还可能带来补税与滞纳风险。

Q5:不过户只签协议可以吗?

不建议,存在较大风险。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式,仅签抵债协议未办理过户,物权未发生转移,原权利人仍可能对外处分该财产,或者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执行。此外,长期不过户还可能影响再次转让与抵押。因此,以物抵债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确保权利落地。

本文问答结合北京地区常见裁判口径撰写,如案件发生在其他地区,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核实地域性差异。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债权债务法律服务 · 陈美娥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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