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需要区分两种撤销权。第一种是破产撤销权,由管理人行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关于期限,企业破产法未对破产撤销权单独规定明确的除斥期间,其行使受破产程序进程限制,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及时主张,破产程序终结后通常难以再行使。第二种是民法典上的债权人撤销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债务与执行案件栏目可查看同类问题。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当事人咨询这一问题,通常对应几种情形:一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受理前低价转让资产或者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关心能否追回;二是管理人对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是否提起诉讼存在疑问;三是债权人希望在债务人尚未破产时就采取措施,但不确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四是债务人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考虑是否推动其进入破产程序;五是被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再次转让财产,涉及返还与实际履行问题。北京地区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固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节点,再逐项判断相关行为是否落入可撤销的时间区间,最后通过管理人起诉或者由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涉及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时债权人追偿的,可一并参考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栏目。

二、关键争议点

焦点一,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与破产申请受理日的关系,一年与六个月区间适用不同情形。焦点二,无偿转让与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认定标准,需结合评估与市场价判断。焦点三,个别清偿可否被撤销,是否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例外情形。焦点四,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认定,包括新增担保与事后补设担保。焦点五,行使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能否代位或请求管理人行使。焦点六,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衔接与选择,期限规则不同。焦点七,相对人已转移财产时的处理,涉及返还与折价赔偿。具体认定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从本所承办律师的实务经验看,破产撤销权的运用往往与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紧密相连。以本所贠航律师代理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例:马某与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423500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马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贠航律师调取材料发现该公司股东刘某认缴出资9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期限均至2039年9月23日,工商档案无实缴记录,遂主张该公司经穷尽执行无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未到期出资适用加速到期;因股东未到庭举证实缴出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刘某在未出资900万元范围内、张某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说明,当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时,相关规则会有明显变化:出资期限利益可能丧失,若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还可以对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与放弃债权等行为行使撤销权,对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也可以主张撤销,从而把被不当处置的财产追回破产财产。实务中,债权人应当重点关注债务人在财务困境期间是否突击处置资产、优先清偿特定关系人,并及时向管理人或法院反映线索,因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在破产程序中及时主张为前提。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行动建议:一是先固定时间节点,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日,据此判断相关行为是否落在一年或者六个月区间内,相关规则可参考债权债务与执行案件栏目;二是系统梳理债务人在财务困境期间的资产处置、担保与清偿记录,形成行为清单与凭证;三是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线索并请求其行使撤销权,管理人怠于行使的可以主张相应责任;四是债务人尚未破产的,债权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注意一年与五年期间;五是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的,评估是否申请其破产并同步调查股东出资情况,涉及企业债务处理的可持续关注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栏目;六是关注相对人是否已再次转让财产,及时主张返还或者折价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16日施行);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第一,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典上的债权人撤销权是两种不同制度,行使主体与期限规则都不相同。第二,破产撤销权没有单独规定明确的除斥期间,但受破产程序限制,应当在程序进行中及时主张。第三,一年与六个月的时间区间对应不同行为类型,需要逐一核对。第四,个别清偿是否可撤销要看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存在例外。第五,债权人发现不当处置资产的线索应当及时反映,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程序终结。第六,涉及企业破产、执行与撤销权的案件专业性较强,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统筹证据梳理与程序推进。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破产撤销权有明确的行使期限吗?

企业破产法未单独规定破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其行使受破产程序进程限制,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及时主张,程序终结后通常难以再行使。

Q2:管理人能撤销哪些行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可撤销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

Q3:个别清偿能撤销吗?

依第三十二条,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该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Q4:债权人自己能行使撤销权吗?

可以,但适用的是民法典上的债权人撤销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消灭。

Q5:相对人已经把财产转出去了怎么办?

仍可主张。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相关行为并要求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无法返还原物的,一般主张折价赔偿,具体情况依财产形态与流转情况认定。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债权债务法律服务 · 贠航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