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或裁或审」条款,仲裁协议部分整体无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9月8日施行)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条款无效后,仲裁入口关闭,纠纷按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争议发生后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注意两个时限: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己方持有仲裁协议而对方起诉的,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该法第二十六条)。条款无效仅及于争议解决方式,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详见企业商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争议解决条款「既要又要」并不少见:有的写「协商不成,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某法院起诉」;有的主合同写仲裁、补充协议写诉讼;有的主文与附件管辖条款相互冲突;还有的电子合同不同版本约定不一。签约时相安无事,一旦对方违约,想快的一方去仲裁、想省钱的一方去法院,管辖拉锯先打上半年,保全与执行都被推迟。厘清或裁或审的效力规则,是避免程序空转的前提,相关要点可参见企业商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二、关键争议点

争议集中在四点。其一,效力认定:或裁或审属约定不明,仲裁协议整体无效(前述解释第七条),不存在「仲裁优先」或「诉讼优先」的当然解释。其二,无效后的路径:按法定管辖起诉,或在争议发生后补充书面仲裁协议。其三,异议时限:仲裁程序中,效力异议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诉讼中,一方持有仲裁协议而对方起诉的,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该法第二十六条)。其四,效力范围: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实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但争议解决条款自身无效时,不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反推其有效,该条针对的是主合同无效而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有效的情形。北京地区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或裁或审条款的审查集中于条款文义,措辞含糊但指向唯一方式的,仍可能被认定有效。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熊斌蓉律师代理的一起影视投资纠纷,演示了仲裁与诉讼只能择一的规则:2022年5月20日,王某与北京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网络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3.6%,同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收益分红不足80万元时由B公司100%补足,北京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影片迟至2023年5月17日才上线,而B公司已于2023年5月12日注销,未依法清算、未通知王某核算收益。王某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应通过仲裁解决。熊律师接案后转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B公司两名股东与担保人列为被申请人,主张股东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应清偿公司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仲裁庭缺席审理,认定补充合同约定的补足条件已成就,裁令返还投资本金80万元,律师费、仲裁费等合理费用亦获支持;担保人因《担保函》与主合同同日签署、构成补充合同组成部分,亦受仲裁条款约束。该案中合同只约定了仲裁,一方先起诉也被裁定驳回;若合同写成「仲裁或诉讼」,条款整体无效,双方反而都要回到法定管辖重来。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9月8日施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行动清单:第一,签约时争议解决条款只选一种:要么写全仲裁委员会名称选定仲裁,要么明确管辖法院;第二,已签署或裁或审条款的,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择一明确;第三,对方已启动仲裁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效力异议;第四,对方起诉而己方有仲裁协议的,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切勿消极应诉;第五,主从合同、多份文件的管辖条款同步审查,避免相互冲突,详见企业商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或裁或审条款的代价不在败诉,而在程序空转:管辖拉锯、期限重算、保全与执行推迟,对资金紧张的企业可能是致命消耗。修订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时,要把争议解决条款当实体条款一样逐字审查。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还要综合比较一裁终局与两审终审、收费水平、财产保全与执行衔接等因素,与案件特点匹配。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时,建议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帮助下提前设计争议解决条款。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条款还有效吗?

仲裁协议部分整体无效(前述解释第七条),不能择一行使;诉讼部分通常因缺少明确具体的管辖约定,按法定管辖处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个案以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为准,律师无法单方保证认定结果。

Q2:选择仲裁或诉讼,要准备什么材料?

合同及全部附件(找全所有管辖条款)、补充协议与往来函件(证明双方合意的演变)、已进行的程序文书(仲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期凭证)、对方主体信息与送达地址。核心是证明双方究竟选定了一种方式还是两种都选。

Q3:仲裁和诉讼的费用差多少?

仲裁费按标的额分段收取,一裁终局无二审;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分段累计,进入二审费用可能接近翻倍。律师费两种路径都要另行协商。仲裁在财产保全、执行衔接上的便利性与一裁终局的效率,需要与诉讼的两审救济机会综合权衡。

Q4:走完整个程序要多久?

仲裁一裁终局,从组庭到裁决通常数月,具体以仲裁规则与仲裁庭安排为准;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再加三个月左右。若先打管辖权或效力拉锯,两种路径都可能增加数月。整体顺利的仲裁数月有结果,诉讼半年到一年半。

Q5:已经签了或裁或审条款,现在怎么办?

四步:第一,梳理全部合同文件,确认管辖条款的真实状态与冲突点;第二,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择一明确;第三,对方已启动程序的,在法定期限内(仲裁庭或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效力异议或管辖异议;第四,条款被认定无效的,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企业商事法律服务 · 熊斌蓉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