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属法定孳息,承包人可在主张本金时一并请求。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第二十七条明确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时,依次以工程实际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起诉之日为起算点。起算时间与利率直接决定利息金额,建议尽早固定结算单、催款函与交付证据。详见房产买卖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后,发包人以未验收、质量瑕疵、尚未与业主结算等理由拖延付款,是工程领域的常态。承包人除了追讨本金,最关心的往往就是欠付期间的利息。实践中常见疑问包括:合同没写利息约定能不能要、起算日从什么时候算、按存款还是贷款利率、LPR 怎么适用。相关规则可参见房产买卖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二、关键争议点
争议集中在四点。其一,利息性质:欠付工程款利息属法定孳息,不以双方约定为前提,未约定也可依法主张。其二,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 LPR,约定利率不得违法变相高息。其三,起算时间:这是金额差异最大的变量,付款节点约定不明时,依司法解释依次按实际交付、提交结算文件、起诉之日确定。其四,利率适用节点: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基准利率取消、改按 LPR 计息,分段计息时各期间标准不同,易生争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李永慧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完整呈现了利息主张的裁判路径。2023年5月15日,A(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接上海金山区某新建商业项目暖通工程,合同暂估含税总价5300000.19元。截至2025年1月,A公司累计完工工程量估值4939806元(占合同总价96%),B公司仅支付1680000元并曾以房屋折抵部分工程款,尚欠约1110574.35元。B公司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拖延付款。李永慧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所在商业广场已于2025年12月开业投入使用、暖通工程已实际交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竣工,付款条件已成就;并以三份进度款申请单证明欠付金额。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擅自使用视为竣工)、第二十六条(利息为法定孳息、计付标准)、第二十七条(利息起算时间)。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取消,欠付工程款利息统一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行动清单:第一,签约时明确约定利息计付标准与付款节点;第二,施工与交付过程留存进度单、验收与交付记录;第三,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凭证,锁定起算日;第四,催款函书面化、定期化;第五,涉付款争议及时主张本金与利息,详见房产买卖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主张利息最易忽略的是起算点证据。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时,法院按「实际交付—提交结算文件—起诉」的顺序确定起算日,哪一节点证据先固定,就决定从哪天算息,差额可能高达数月甚至数年。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时,建议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协助下,把结算单、催款记录与交付证明形成闭环,把起算点与利率标准落到可举证的事实上。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合同没约定利息,还能要工程款利息吗?
能。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以双方约定为前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即使合同仅约定本金、未提及利息,承包人仍可在诉讼中一并主张欠付期间的利息。实践中常见发包人以「合同未写利息」抗辩,该抗辩不能成立;但利息金额取决于起算时间与利率标准,需注意举证。任何律师都无法单方保证最终支持的金额,结果以法院认定为准。
Q2:工程款利息从哪天开始算?
起算时间按约定优先;约定不明时,依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依次确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自交付之日;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自提交之日;未交付也未提交结算文件的,自起诉之日。实务中承包人常因未保留交付或结算提交凭证,只能从起诉日起算,损失数月利息。建议以书面方式固定交付、提交结算文件的时间节点,必要时以公证或签收单佐证,把起算日尽量前移。
Q3:工程款利息按什么利率算,LPR 怎么用?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 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取消,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欠付工程款利息一般参照同期 LPR 计息。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关于利率上限等强制性规定,变相高息条款可能不被支持。具体适用哪一期 LPR、是否分段,由法院结合付款期间认定。
Q4:利息和本金能一起起诉主张吗?
能,且通常应一并主张。利息随本金债权一并提出,便于在诉讼中统一处理、避免另行起诉增加成本;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金与相应利息均在优先受偿范围。需注意优先受偿权有行使期限,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逾期可能失权。具体期限与范围以法律规定与个案认定为准,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Q5:追讨工程款和利息,具体怎么操作?
四步推进:第一,梳理合同、进度单、结算书与付款记录,确认欠付本金与可主张期间;第二,固定交付、提交结算文件或起诉等起算节点证据;第三,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第四,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将本金、利息与优先受偿权一并主张。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时,建议在李永慧律师等专业律师指导下组织证据,把起算点与利率标准落到可举证的事实上。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房产买卖法律服务 · 李永慧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