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纳入失信名单有明确法定条件,并非欠债就会被列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6日修正、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才会被纳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同规定第二条,具有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纳入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积极履行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认为不应纳入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详见债权债务与执行案件服务。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失信名单俗称老赖名单,直接影响贷款、出行、经营与声誉。典型场景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却声称没钱,被认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被限制高消费后仍违规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达成执行和解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不履行。债权人常问对方欠钱不还怎么让他上失信名单——依前述规定第五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还可结合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服务维权。
二、关键争议点
争议焦点有三。其一,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只有符合第一条列举的六类情形才应纳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属于失信,不能因还不上钱就一律列入。其二,不应纳入的例外:依同规定第三条,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履行顺序在后等情形,不得依第一条第一项纳入;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纳入(第四条)。其三,程序与纠正:纳入决定应写明理由与期限,认为错误的可依法申请纠正,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撤销。对妨碍、抗拒执行涉嫌犯罪的,可衔接刑事辩护与刑事立案服务评估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结合办理执行案件的实务观察,失信名单是用对了能施加履行压力、用错了反而拖延执行的双刃剑。债权人一方,应在取得终本裁定或查实对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证据后,及时向法院提交纳入申请,并附上财产线索、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证据,提高支持概率。被执行人一方,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避免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被失信惩戒;对错误纳入的,应在收到决定后及时提交履行凭证、担保文件等证据申请纠正。涉及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还会波及招投标、融资与任职资格,需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评估影响。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6日修正、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纳入情形)、第二条(纳入期限二年、可延长一至三年、提前删除)、第三条(不得纳入情形)、第四条(未成年人不得纳入)、第五条(申请纳入及十五日审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二条(财产报告义务,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公布,2015年修正)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实务建议:债权人附证据申请纳入;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主动纠正并申请删除;对错误纳入及时举证纠正。涉及企业信用修复的,可借助专项服务与其他案件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失信名单的本质是信用惩戒,不是惩罚性标签,履行义务即可修复。对被执行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争取与对方达成和解并按期履行,履行完毕后法院将删除失信信息;对不应纳入的情形,要敢于举证纠正。对债权人而言,申请纳入前先固定对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违反报告、限消令的证据,提高支持率;纳入后对方仍不履行的,还可依法申请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惩戒是手段,实现债权才是目的,具体推进可借助债权债务与执行案件服务。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对方欠钱不还就能申请列入吗?
并非欠债即纳入,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依《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法院才应当将其纳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属于失信情形。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法院申请纳入,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Q2:认为不该被纳入失信名单,要准备什么证据?
围绕不属于失信情形举证:已履行义务的还款凭证与结案证明;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担保合同与担保财产证明;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查控清单;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依据;以及纠正失信行为的履行或整改材料。对依第一条第一项纳入的,可依同规定第三条举证反驳有履行能力的认定。提交对象为作出纳入决定的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应附证据目录并说明理由,法院审查属实的将撤销纳入决定并删除失信信息。
Q3:纳入失信名单会有什么后果,要交罚款吗?
纳入失信名单本身不直接并处罚款,但伴随一系列信用惩戒: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信贷;对任职资格、荣誉评选也有影响。若同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限制消费令,法院还可依法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4:失信名单会公示多久,多久能解除?
依《失信名单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纳入期限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对第一项情形,司法实践中以履行义务、纠正行为作为删除前提。删除失信信息后,相关限制措施依法终止,但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可能仍有延续,应尽早履行修复。
Q5: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具体怎么办?
三步应对:第一,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按约履行,履行完毕后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第二,认为纳入错误的,收集履行凭证、担保文件、财产查控材料等,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审查属实的撤销决定并删除信息;第三,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的,主动申报财产、报告财产变动,避免再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加重惩戒。涉及企业被纳入的,还应同步评估贷款、招投标影响并尽快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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