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棚户区改造补偿不合理,可针对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曾代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因评估公司核算表仅为初稿、未送达确认,法院认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决定并责令六十日内重作,说明评估程序透明是补偿合法的前提。

一、法律依据与条文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2020年1月1日施行)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尊重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直接排除法定方式可能构成实体不公,违反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2017年7月1日修正施行)

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撤销违法补偿决定提供依据。

3. 实务裁判口径

评估机构核算表仅为初稿、未向被征收人送达或经确认,不能作为补偿决定依据;补偿方案排除法定方式、标准过时的,易被认定实体不公而撤销,宜尽早举证。实践中还应审查评估时点是否合理、附属物与主体建筑是否分别评估、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否给足选择权,多维度固定证据更有利于撤销重作;评估时点明显早于征收决定的,补偿基数可能被人为压低,应作为重点攻击点。

二、恒略律师真实案例(详尽复盘)

案情回顾:李小琴系晨光村村民,其五十号宅院是全家根。因棚改项目被征收未签协议。2024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土地房屋及附属物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额2256766元(300平住宅+40平营业安置房),货币补偿2699766元(另40平营业安置房)。但其未见过评估推荐通知与报告,认为是初稿核算、程序不公,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争议焦点:一是已被确认违法的征收决定是否作依据;二是评估程序是否透明、结果能否作依据;三是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公平。

我方主张与对方立场:李小琴主张依据不合法、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区政府辩称征收决定虽违法未撤销仍有效、程序合规、标准合法。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指出:补偿决定依据的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不应作为依据;评估初稿未送达确认不能作依据,被告未保障原告知情权复核权;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拟定公布与征地公告法定顺序错位,剥夺异议救济权;实体不公,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共有三种补偿方式却排除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装饰附属物评估、主体建筑却不评估且标准事先限定,援引2017年过时办法违反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

法院说理与办案结果:法院认定评估核算表仅为初稿、未确认,被告据此作出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补偿安置决定,责令六十日内重作,为当事人争取到重新评估与协商空间。该判决明确了评估初稿未经确认不得作为补偿决定依据的规则,对棚改类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意义,也凸显程序透明在补偿合法性中的核心地位。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三、常见问题解答

Q1:我没收到评估报告,补偿决定有效吗?

评估核算表若为初稿、未送达或经确认,不能作为依据,据此作出的决定可能因主要证据不足被撤销,须重新核定。

Q2:安置方案只给货币补偿、不安排宅基地合法吗?

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农村宅基地一般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直接排除法定方式可能构成实体不公。被征收人可在诉讼中主张恢复选择权,要求按家庭实际居住需求综合确定补偿方式,而非由征收方单方限定。

Q3:补偿标准用好几年前的规定合理吗?

若援引办法年代久远、标准明显偏低,可能违反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可诉请撤销并责令重作,要求按现行标准核算。

Q4: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没撤销,补偿还有效吗?

未被撤销的形式上仍有效,但法院会在后续诉讼中审查其违法性;若补偿证据不足,补偿决定仍可被撤销并责令重作。

Q5:对补偿决定不服多久起诉?

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收到后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起诉期限丧失救济,尤其涉及评估初稿情形。若同时发现征收范围公告缺失、评估时点不当,可一并主张,提升撤销概率与重作空间。

四、维权建议

  • 未收到评估报告或推荐通知,立即书面要求送达并保留凭证,作为程序违法证据。
  • 审查补偿方案是否排除法定补偿方式、标准是否过时,整理不公点提交法院。
  • 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撤销补偿安置决定,并请求责令重作。
  •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从评估程序、方案公平性、依据合法性系统论证撤销。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征地拆迁法律服务 · 文品良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