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且取保不致危险;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是否获准核心看「有无社会危险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常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配合程度三维论证,详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依据与条文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

该条列明四类取保情形,关键是第二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由办案机关综合前科、犯罪性质、认罪悔罪、固定住所等判断,是辩护论证重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取保可责令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二者择一;保证人须与本案无牵连、有履行能力、享有政治权利自由。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综合案情与社会危险性酌定,取保期间应遵守报告、随传随到等规定,违者可被变更措施。

3. 实务裁判口径(不批捕与取保)

实务中检察机关不批捕常意味变更取保;单位犯罪普通职员、从犯、初犯偶犯、已退赔、患病等情节,是论证无社会危险性的有力支点。最易踩的坑是只讲「家庭困难」而不举证社会危险性缺失,应围绕职责、明知、配合三维组织材料。此外,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是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核心,书面申请须逐项对应《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列社会危险性情形逐一排除,泛泛而谈难获支持。

二、恒略律师真实案例(详尽复盘)

案情回顾:2025年11月5日,Z某因所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陆小雪律师。律师会见厘清:Z某2024年4月入职人力资源部,名义「薪资经理」实为普通职员,仅负责产业端人员工资核算,从不涉财富端吸存核心业务,对资金来源毫不知情。

争议焦点:一是Z某客观行为是否与非法吸存核心业务关联;二是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三是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

我方主张与对方立场:Z某主张系普通人事职员、不知情未参与,请求取保;办案机关以涉嫌非吸羁押、审查是否批捕。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陆小雪律师围绕「是否构罪」与「是否符合取保条件」三维论证:客观上仅基础人事事务、不涉资金募集核心;主观上由上级管理、对财富端运作不知情、不构成或情节显著轻微;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无串供毁灭证据,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应依法适用。

法院说理与办案结果:检察院全面审查后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Z某与家人团聚。本案说明普通职员涉单位犯罪,精准区分职责与主观状态,是争取不批捕取保的关键。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陆小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8574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三、常见问题解答

Q1:取保是不是等于没事了?

不是。取保是强制措施变更,不意味案件终结;后续仍可能侦查、起诉、审判。但它为当事人争取了自由与辩护空间,是阶段性有利结果,应继续配合律师推进。

Q2:普通员工涉嫌单位犯罪能取保吗?

可能。未参与资金募集等核心业务、对运作模式不知情的一般职员,可主张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如实供述、配合调查、无社会危险性的,可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

Q3:保证人还是保证金好?

二者择一。有适格保证人(无牵连、有履行能力)可不出钱;否则交保证金。具体由办案机关结合案情决定,当事人及家属按自身情况选择,均须遵守取保规定。

Q4:取保期间要注意什么?

随传随到、不离开所住市县、变更住址及时报告、不干扰作证。违反可能被没收保证金或变更逮捕。取保期间应继续配合律师、准备辩护材料。

Q5:不批捕就一定能取保吗?

不批捕通常伴随变更取保,但是否取保仍看社会危险性评估。若办案机关认为需继续侦查又无危险,多变更为取保;个别情形可能监视居住。结果以法律文书为准。

四、维权建议

  • 被羁押后尽早委托律师,围绕职责范围、主观明知、配合程度组织无社会危险性材料。
  • 单位犯罪普通职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岗位职责证明实际不涉核心业务。
  • 主动退赔、取得谅解、如实供述,是争取不批捕取保的重要加分项。
  • 取保后遵守各项规定,配合后续辩护,切勿因违规被变更强制措施。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 陆小雪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