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被拆迁人一直不签字,并不妨碍依法强制执行。征收主体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又不复议诉讼的,行政机关应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身无强制权;对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亦可申请执行,查封、拍卖财产。强制执行须由法院审查把关,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救济节点,详见债权债务法律服务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依据与条文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2021年9月1日施行)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明确政府无强制拆除或清退的执行权,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实施,防止行政权滥用,是强制征收的法定路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2021年12月24日修正,2022年1月1日施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与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条确立申请执行的基本依据,债权人凭生效文书即可启动执行,无需另行诉讼,是债权实现的终局保障。
3. 实务裁判口径(执行异议与登记公信力)
执行中案外人以权属争议主张排除执行的,法院依《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审查,不动产登记簿是判断权利人的首要标准,借名协议仅生内部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一般不能排除执行。被告经传唤不到庭、无另案查封前确权文书的,异议多被驳回,执行继续推进,故程序节点与文书取得时机至关重要。
二、恒略律师真实案例(详尽复盘)
案情回顾:2021年张楠与周强民间借贷纠纷经调解,周强分两期偿还200万元,后因周强未履行,张楠于2023年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评估、拍卖周强名下位于湖北宜昌的房产(房产证号0438677)。2024年8月,案外人王晓宇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产系借周强之名购买、自己才是实际权利人,要求中止执行。一审法院依《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认定借名买房成立、王晓宇为真实权利人,裁定中止执行。张楠不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栋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是借名买房关系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借名仅产生内部债权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二是一审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而非物权编解释认定权利人;三是王晓宇是否在查封前取得确权文书,无另案生效文书是否符合排除执行条件。
我方主张与对方立场:申请执行人张楠请求准许执行周强名下已查封房产,以实现200万元债权;案外人王晓宇提交购房款转账、装修凭证、长期居住证明,主张借名买房、实际出资占有,应为真实权利人,要求中止执行。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王栋律师围绕四点展开:一是物权登记公信力,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借名协议仅生债权关系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二是一审错误适用《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应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为案外人排除执行依据,登记在周强名下即不发生物权变动、不能对抗执行;三是程序瑕疵,王晓宇未在查封前取得另案确权文书,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四是规避政策风险,借名买房可能规避限购、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说理与办案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王晓宇与周强关系特殊、购房款未直接汇入出卖人,借名买房存争议;即便成立,该行为规避限购、有违公序良俗,突破物权公示效力、损害登记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许执行周强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某房产。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09033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三、常见问题解答
Q1:被拆迁人一直不签字会被强制执行吗?
会。征收主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又不复议诉讼的,行政机关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身无强制权。本案中王栋律师代理的虽是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但同样说明登记产权人名下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异议不成立不影响执行推进。
Q2:行政机关能自己强制拆迁吗?
不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被征收人拒不交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搬迁属超越职权,可被诉请确认违法并赔偿。强制执行须由法院审查把关,不能由征收方直接实施。
Q3:对补偿决定不服是先复议还是先诉讼?
对补偿决定不服,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避免期限经过丧失救济。本案中执行异议之诉提示,程序选择直接影响结果,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才纠正,故应及时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把握救济节点。
Q4:案外人说房子是借名买的能阻止执行吗?
通常不能。不动产登记簿是判断权利人的首要标准,借名协议仅生内部债权债务、不发生物权变动,一般不能排除强制执行;除非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取得另案确权生效文书并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晓宇借名买房主张未获支持,二审准许执行。
Q5:申请强制执行要在多长时间内提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起算。逾期申请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故胜诉或调解后对方不履行,应尽早备妥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执行,必要时委托律师调查。
四、维权建议
- 收到补偿或责令交地决定,先审查程序与依据是否合法,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
- 不要误以为不签字就绝对不被执行,法定期限内不救济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 对执行标的权属有争议的,应在查封前取得确权文书,否则借名等主张难排除执行。
-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在决定、复议、诉讼各节点锁定程序瑕疵与证据。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债权债务法律服务 · 王栋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