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可能优先,但分两类看。以居住为目的、已支付全部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与已付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4月20日施行);购买商铺、车位或以投资为目的的房款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007年6月1日施行)顺位清偿。行动上应在法院受理破产公告确定的申报期内及时申报债权、书面主张优先权,并参与重整计划表决,详见房产买卖纠纷法律服务与债权债务执行案件服务。
一、法律依据与条文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4月20日施行)
该批复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支付部分价款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亦可适用。房屋确实无法交付的,购房人价款返还请求权同样优先。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生存居住权益,故适用以「居住目的」为前提,这也是购房人举证的第一道门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007年6月1日施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后,依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重整程序中债权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与普通债权分组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2007年6月1日施行)。消费购房人的优先权是上述顺位之外的特别保护,管理人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重整计划时应予单独安排,投资性房款则落入普通债权组,受偿率取决于破产财产规模。
3. 实务裁判口径
法院认定「居住目的」通常结合买受人名下有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房屋面积与用途、网签备案与实际占有情况综合判断;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的 一般不认定消费者优先权。房企破产案件中,「保交楼」政策导向下管理人多优先安排续建交付,能交付的保房、不能交付的退款,两类方案并存时购房人应仔细测算优劣。最易踩的坑是逾期未申报债权、放弃表决权,以及在未厘清优先权之前轻率解除合同,导致本可保房或优先受偿的权利落空。
二、恒略律师真实案例(详尽复盘)
开发商破产重整的核心是清偿顺位与可分配财产规模。以下恒略承办的「执行不能」追索案件显示:即使一方当事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仍可能通过追索股东责任等路径实现债权,对房企破产中受偿不足的债权人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案情回顾:马某与A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423500元((2019)京****民初****号)。A公司提起上诉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因A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马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A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债权落空之际,马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继续追索。
争议焦点:一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二是股东刘某(认缴900万元)、张某(认缴100万元,认缴期限均至2039年9月23日,工商档案无实缴记录)应否在未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方主张与对方立场:马某主张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股东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方援引认缴期限利益进行抗辩,但未出庭应诉,亦未就实缴出资举证。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贠航律师调取工商内档,查明两股东认缴数额与出资期限,确认无任何实缴记录;随后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印发)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9日修正)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主张A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股东不得再以期限利益对抗债权人。
法院说理与办案结果:法院认定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两股东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未到期出资依法加速到期;刘某、张某未出庭并举证实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刘某在未出资900万元范围内、张某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应向马某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23500元生效债权由此获得清偿路径。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三、常见问题解答
Q1:购房人在开发商破产中算普通债权人吗?
分情况。以居住为目的、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足)的商品房消费者,其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依法优先于工程款、抵押权及普通债权;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或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一般作为普通债权人按清偿顺位受偿,清偿率取决于破产财产规模与处置进度。主张优先权应书面提出并举证居住目的与付款事实。
Q2:已付首付、房子还没网签怎么办?
网签备案不是主张消费者优先权的唯一条件,核心审查购房合同真实性、付款凭证与居住目的。已付全款的可主张交付优先权;仅付首付且无力补足的,可就已付房款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受偿,并依重整计划安排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建议同步收集付款流水、贷款合同、入住或装修证据,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
Q3:重整计划表决该同意还是反对?
结合续建可行性、交付时间与投资人资金实力判断:能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期交房的,保房通常优于按普通债权打折清偿;确实无法交付的,应争取价款返还优先受偿。购房人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充分发表意见,对明显失衡的草案可投反对票并陈述理由;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也会审查是否损害购房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Q4:债权申报要哪些材料、期限多久?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2007年6月1日施行),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材料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身份证明、网签备案或占有使用证据。逾期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足,且需自行承担审查确认费用,务必盯紧公告期限。
Q5:烂尾楼能要回房还是拿回钱?
两条路径择优:项目具备续建价值的,通过重整程序保交房,通常对居住型购房人最有利;确实无法交付的,主张已付购房款返还请求权,消费者情形下该请求权优先受偿。实现程度取决于项目资产、共益债投入与处置进度,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参与债权申报、重整表决与谈判,并关注开发商股东出资、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追加责任线索。
四、维权建议
- 第一时间查看法院受理破产公告与申报通知,在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
- 整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网签备案与交房通知等全套证据。
- 以居住为目的且已付清房款的,书面主张交付或退款优先权并留痕。
- 关注重整计划草案与债权人会议安排,理性测算保房与退款方案优劣。
- 发现开发商股东未实缴出资或财产混同的,可咨询债权债务执行律师评估追加责任路径。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债权债务法律服务 · 贠航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