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要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第97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5日施行)第3条明确,持工作许可、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共同缴费。与德国、日本等国签有双边社保协定的,可按规定免缴部分险种。合规与争议处理可咨询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法律服务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随着在京外籍员工增多,社保经办中的疑问也随之而来。典型场景包括:人力资源部门不清楚外籍员工是否必须参保,入职几个月后才发现漏缴;员工自称在本国已参保、不愿在中国重复缴费,要求把社保费折成现金补贴;派遣来华的高管涉及双边协定,企业不知如何办理免缴手续;员工发生工伤后才发现从未参保,费用全部落到单位头上。外籍人员参保涉及工作许可、居留证件、协定衔接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会在用工争议或待遇申领时集中爆发。
二、关键争议点
- 义务强制性:为依法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员工放弃或已在本国参保而免除,以现金补贴替代缴费的条款无效。
- 协定免缴的边界:双边协定仅免除列明险种(通常为养老保险,部分含失业保险),且须持派出国参保证明并办理手续,医疗、工伤等险种通常仍须缴纳。
- 离境与待遇衔接:个人账户的保留、一次性领取、缴费年限累计,以及退休待遇的领取条件,涉及跨境社保衔接规则,相关待遇争议可结合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服务处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律师在外籍用工合规中建议企业按入职、在职、离职三段建立台账。入职环节:核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工作类居留证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施行)第41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经办机构要求以护照等信息登记参保。在职环节:缴费基数与本单位职工同样核定,协定免缴人员需核验参保证明及其有效期;以现金补贴替代缴费的约定不产生免责效果,事后仍可能被要求补缴。离职环节:及时办理减员,协助员工结算个人账户;依《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7条,达到领取条件前离境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华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发生工伤、医疗待遇争议的,先走行政经办与复议渠道,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服务主张权益。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7条明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3条界定参保范围,第4条要求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第7条规定离境后个人账户保留、年限累计及一次性领取规则。实务建议层面:把外籍员工参保写入入职流程与劳动合同社保条款;协定国员工先办免缴手续再上岗;发现漏缴的尽早补缴,避免滞纳金与罚款滚动扩大。
五、恒略律师提示
外籍参保的多数纠纷,源于把「外国人不用缴」当成理所当然。合规缴费每年只占人力成本的一小部分,而一次工伤事故、一场欠缴追缴的代价可能远超多年缴费总额。建议企业每半年自查一次外籍员工参保清单与协定证明有效期;外籍员工本人应保留缴费记录,作为日后待遇申领与跨境衔接的凭证。涉及跨境派遣、协定衔接或待遇争议的,可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预约评估,先理清规则再决定行动。
Q1:外国人自己不愿意缴社保,单位还要缴吗?
要缴。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7条参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因外国人本人同意放弃或以补贴替代而免除。双方约定将社保费折现发放的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单位事后仍可能被要求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建议单位在入职环节即统一办理参保,避免因个别员工的意愿给企业带来整体合规风险。
Q2:德国、日本的员工可以不缴吗?
部分免缴。中国已与德国、日本、韩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瑞士、加拿大、塞尔维亚等国签署双边社保协定,协定覆盖的派遣、自雇等人员在出示本国参保证明并办理免缴手续后,可免缴协定列明的养老保险(部分协定含失业保险)费用,医疗、工伤等险种通常仍需缴纳。免缴并非自动生效,需按流程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单位招用协定国员工时,应先核实其参保证明与人员类别,再确定应缴费的险种范围。
Q3:外国人离职回国,缴的社保怎么办?
依《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7条,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前离境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同样可按规定处理。建议离职前完成减员、结算与参保证明开具,保留缴费记录,方便日后再次来华就业或办理境外社保衔接时使用。
Q4:单位没给外籍员工缴社保,有什么风险?
主要有三类:一是行政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是工伤风险,员工发生工伤时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改由单位自行承担;三是离职争议,员工可投诉补缴并主张相应权益。外籍员工同样可以向社保稽核、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应尽早自查补办,避免责任滚动扩大。
Q5:外国人在北京退休后能领养老金吗?
满足条件的可以。外国人在华就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或作相应衔接安排,离境时也可选择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双边协定国人员的参保年限衔接按协定办理。建议临近退休前一年由单位协助核查缴费年限与待遇安排,提前规划领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