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刑事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中,重点识别交易结构里可能触碰《刑法》的红线:一是合同诈骗罪(第224条),警惕虚构主体、虚假履约能力或收钱后逃匿;二是发票类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杜绝「走账开票」「票货分离」;三是职务侵占罪(第271条)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规范员工以合同牟私;四是非法集资类犯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避免面向不特定公众融资;五是串通投标罪(第223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等。审查核心是主体真实、资金合规、履约可行。详见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服务。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很多企业家以为「合同是民事的事」,却不知某些条款与交易安排已踩到刑法边界。典型场景包括:为冲业绩签订无真实交易的「走账」合同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加盟、理财名义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保底;员工利用采购合同收受回扣或侵占货款;投标中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报价;以及特许人自身缺乏资质却大规模招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并引发刑事连带风险。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往往一线之隔,区别在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公开性与资金去向。与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交叉,刑事视角的合同审查能为交易加一道安全阀。

二、关键争议点

  • 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关键看签约时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仅看事后能否履行。
  • 发票与资金的真实性: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开票、票货分离、变票行为,极易落入虚开犯罪,合同中的开票条款须与货流、资金流一致。
  • 员工行为归责企业:员工借公司合同在外牟私,企业是否担责取决于授权范围与内控,规范合同与审批可切割风险。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律师在企业常法实务中,常把合同审查的刑事维度前置。以特许经营类合同为例:若特许人未具备法定资质、商标无效,却以招商合同大规模收取加盟费,不仅面临合同效力与退款争议,还可能因虚假宣传、集资性质引发行政乃至刑事风险。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曾代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案件信息已脱敏):委托人与广州某服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加盟保证金3万元,闭店后公司未退还保证金及未发货货款5756.6元;王芳丽律师围绕合同效力、保证金性质与货款返还组织论证,仲裁庭采信证据并采纳律师意见,裁决公司退还保证金2万元、货款5756.6元并补偿律师费,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与《民法典》第509条。该案提示:审查特许合同须核查特许人备案与商标状态、明确保证金退还条件,从源头规避资质瑕疵导致的连锁风险。涉及应收账款维权的,可与债权债务与执行案件服务衔接。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层面:《刑法》(2020年修正)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收受财物后逃匿等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事责任;第205条之一规制虚开发票行为;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第163条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76条、第192条分别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第223条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损害公平竞争罪。《刑法》第30条、第31条确立单位犯罪及双罚原则。实务建议:签约前做主体与资信尽调,拒绝无真实交易的走账开票,规范员工授权与费用报销,融资严守「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公开宣传」红线,重大合同由刑事合规视角的律师双重审查。制度搭建可参考专项服务与其他案件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合同审查加入刑事视角,是企业合规的「最后一道防线」。许多经营者在民事纠纷爆发后才发现,当初为便利设计的交易结构已涉嫌犯罪,此时补救成本极高。恒略律师建议:把刑事风险审查作为重大合同的标准动作,尤其涉及开票、融资、特许经营、招投标与员工授权的场景;发现历史合同存在隐患的,应尽早通过合规整改、补正交易背景降低风险,而非放任不管。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如您的合同涉及上述高风险领域,建议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预约刑事合规与合同审查专项评估,把刑事责任挡在签约之前。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合同审查中哪些条款最容易引发刑事风险?

高危条款集中在四类:一是开票条款,约定「无货开票」「按金额返点开票」可能触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二是履约担保条款,以虚假产权证明、伪造资质作为履行担保,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第224条);三是融资回购或保本条款,面向不特定公众承诺固定回报,可能落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第176条、第192条);四是员工代理与回扣条款,默许员工收受返点可能牵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163条)。审查时应让条款与真实货流、资金流、资质一一对应,杜绝「纸面交易」。

Q2:签合同时被认定为合同诈骗,怎样避免?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在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与客观欺骗程度。避免要点:签约前确保主体真实、具备相应资质与履约能力,不虚构业绩、不伪造产权证明;价款、交付、验收条款须可执行并有真实交易背景;收付款通过公司账户并留存凭证,避免个人截留或挪作他用;出现履行困难时主动沟通、部分履行或退款,而非失联逃匿。若交易确属民事违约,应保留履约努力证据,防止被误读为诈骗。重大交易建议由律师做资信尽调与条款把关。

Q3:挂靠、走账、虚开发票在合同里有哪些红线?

红线核心是「票、货、款三流一致」。无真实交易却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无论是否「如实申报」都不能豁免;以「走账」名义让合同走账而不发生货权转移,同样因缺乏真实交易背景而危险;变票、票货分离、买单配票均属典型违法模式。合同中的开票条款必须对应真实货物或服务,金额、品名、数量与实际一致,且资金流可回溯。企业应将发票合规纳入合同审批,杜绝为避税或冲账而签的空转合同。

Q4:员工用公司合同在外私自经营,企业会担刑责吗?

取决于授权边界与企业内控。若员工超越授权、以公司名义在外签约牟私,企业能证明不知情且已建立合理审批与公示制度的,通常不直接承担刑事责任,相关行为按员工个人违法处理;但若企业默许、从中受益或疏于管理,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或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员工借采购合同收受回扣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163条)、侵占货款涉职务侵占(第271条)。防范做法是明确授权范围、规范用印与合同台账、定期审计,并在合同中设置禁止私自交易的条款与违约后果。

Q5:请刑事法律顾问审合同,一般关注哪几个维度?

通常从五个维度切入:一是主体维度,核查签约方资质、资信与实控人背景,防范虚假主体;二是交易真实性维度,确认货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排除空转与虚开;三是履约能力维度,评估对方履行可能,识别「以新还旧」「庞氏」式融资结构;四是员工与代理维度,规范授权、用印与回扣禁止,隔离个人行为;五是行业红线维度,针对招投标、特许经营、金融、医药等高危领域提示专门罪名。审查产出不是「能不能签」,而是「怎样签才安全」,必要时建议重组交易结构以合规落地。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知产保护法律服务 · 王芳丽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