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上市公司业绩承诺不达标,通常可以依约追偿。只要重组时约定了明确可行的补偿安排,承诺方未达标即构成违约,上市公司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主张继续履行、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负有连带责任的关联方应一并列为被告。难点不在能不能要,而在要得到:承诺方一旦陷入债务危机或进入破产程序,判决确认的补偿款仍可能面临执行不能,须在起诉同时布局财产保全与受偿顺位。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时,交易对方常就标的资产未来若干年的净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作出业绩承诺,并约定不达标时的补偿方式。典型场景有三类:标的资产业绩变脸,实际数远低于承诺数;承诺方以行业周期或会计口径变化为由拒绝补偿;承诺方母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补偿。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时,争议多集中在补偿金额的口径与责任主体的划分。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条款效力。业绩承诺本身通常有效,但以二级市场短期股价为补偿依据的差额补偿条款,可能被认定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及证券市场定价机制,以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无效,无效后按过错比例分担实际损失。第二,补偿口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的计算基础不同,送转股、除权除息后的调整应按协议约定处理。第三,责任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协议约定与关联关系认定。第四,履行能力。承诺方进入破产清算的,补偿债权应及时申报并核实清偿顺位。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一般先做三步核查:一是通读重组报告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确认触发条件、计算公式与计算期间;二是固定业绩差异证据,包括审计报告、年度报告与专项审核意见;三是核查承诺方及关联方的资产、抵质押与涉诉情况,判断判决的可执行性。协议中关于补偿义务不以承诺方是否在职、是否继续持股为前提的表述,对锁定责任尤为关键。此类事项横跨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两大领域,宜一体组织证据与策略。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承诺方未依约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要求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时,就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就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提供了指引。建议:第一,承诺期届满即书面催告,关注诉讼时效;第二,将承诺方与连带责任关联方一并列为被告;第三,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优先查封未抵质押的股权与账户;第四,关注破产进程,及时申报债权,并借助债权债务与执行经验评估受偿空间。
五、恒略律师提示
业绩承诺追偿最大的对手是时间。承诺方一旦进入债务危机的连锁反应,可供执行的财产会被迅速瓜分,早保全一天,受偿空间就多一分。追偿也不总以诉讼为起点,要求其履行承诺、主张差额补偿同样是有效的施压手段;涉及境外资产的,还应提前考虑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议承诺期临近届满时即介入评估,用好涉外跨境服务资源。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业绩承诺不达标,追偿的把握有多大?
只要补偿条款有效、业绩差额能够证明,主张通常可获支持;难点在承诺方的偿付能力,存在赢了判决却难以执行的可能。
Q2:追偿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重组报告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承诺期审计报告与年度报告、业绩差异专项审核意见、催告函及送达凭证、承诺方财产与涉诉线索。
Q3:这类案件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大概多少?
诉讼费按争议标的额分段预交,胜诉后由败诉方按法院确定的比例负担;律师费依委托合同收取,保全与执行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Q4:从起诉到拿到钱大概要多久?
一审通常六个月左右,重大复杂案件更长;进入执行后到账时间取决于承诺方财产状况,其进入破产程序的还需另行申报债权。
Q5:发现业绩不达标,第一步该做什么?
立即复核协议条款并锁定业绩差异证据,同步核查承诺方财产线索,在诉讼时效内书面催告并尽快申请财产保全。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七、相关公开案例(参考,非本所承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各级法院官网、司法机关及权威媒体公开发布,与本所承办案件无关,仅供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意见。
〔案号〕(2024)最高法民终8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关联方就液晶模组业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作出业绩承诺,承诺方母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致承诺落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支付30.29亿元业绩补偿款,并由关联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同时提示,承诺方已进入破产清算、部分资产已抵质押,补偿款的实际回收仍存在执行风险。
〔来源〕澎湃新闻(华映科技重大诉讼公告报道)(2025-12)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金典案例)
〔裁判要旨〕股权投资中约定的差额补偿条款,以目标公司借壳上市后二级市场短期股价作为补偿依据,违反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的原则以及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定价机制、金融风险防范的强制性规定,超越双方私益处分范畴,构成对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应认定无效;协议无效后按当事人过错比例分担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以净损失认定。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官网「金典案例」《涉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对赌协议差额补偿条款无效,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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