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可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16年12月1日施行)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常见于股东未缴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形。追加由执行法院合议庭审查裁定,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并非自动生效,关键在于证据。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胜诉判决拿到手却执行不到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案件的典型困境。常见情形包括:公司早已停止经营、账户余额寥寥;股东认缴出资迟迟不到位,或者在验资后短期内把资金转走;一人公司的资金与股东个人账户混用;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把资产转给关联方。追加申请被驳回也不代表路径终结。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法定情形的证明。追加须落在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内,抽逃出资、财产混同、无偿接受财产等均需工商档案、验资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撑。第二,程序选择。追加申请由执行法院合议庭审查裁定,被驳回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审判部门实体审理。第三,举证责任。一人公司情形下,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第四,责任范围。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般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财产混同的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律师代理的一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委托人对某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617477.79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仅扣划774元,余款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4年11月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前追加股东刘杰的申请被驳回,委托人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律师从两方面取证:一是出资去向,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验资款入账约二十天即被转出并注销账户,随后转入关联企业且无还款记录;二是资金混同,公司多次向股东个人账户转账。法院认定抽逃出资与人格混同成立,判决追加刘杰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股东未缴纳或者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作出规定。建议:第一,调取工商档案、验资材料与银行流水,确认出资是否实缴;第二,核查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锁定举证责任分配;第三,追加被驳回后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取证经验可参考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
五、恒略律师提示
追加被执行人是兑现生效判决的重要路径,但并非所有无财产案件都能追加。收到驳回追加的裁定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起诉,逾期将丧失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救济途径;追加成功后仍需落实财产查控,避免二次困境。债权债务与执行的经验表明,在北京地区办理此类案件,越早锁定责任主体与财产线索,回款把握越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议在启动追加前先做整体排查。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能获得支持吗?
取决于能否证明法定情形。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证据充分的,支持可能性较高;仅以公司无财产为由申请追加的,难以获得支持。
Q2: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验资与实缴凭证、银行流水与异常转出记录、终本裁定、公司与股东的资金往来凭证。
Q3:需要花多少钱?
追加申请本身不单独收费;执行异议之诉按标的金额分段交纳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按委托合同确定。
Q4: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追加申请由合议庭审查,一般在立案后数月内作出裁定;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通常六个月内审结,加上后续处置整体常需半年以上。
Q5: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先查询工商档案与验资材料,核实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再决定是直接申请追加还是准备执行异议之诉。
本文问答结合北京地区常见裁判口径撰写,如案件发生在其他地区,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核实地域性差异。
七、相关公开案例(参考,非本所承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各级法院官网、司法机关及权威媒体公开发布,与本所承办案件无关,仅供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意见。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乙公司、崔某、李某共同设立甲公司,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2日后全部转给案外人,甲公司欠付货款被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在800万元、153.9万元、46.1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2026)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某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调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三名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且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执行法院引导申请执行的劳动者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释明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股东认识到应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后随即支付工资18.97万元,劳动者撤回追加申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依法惩治欠薪·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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