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可以主动主张权利,不必被动挨打。企业字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的名称权保护,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他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他人把字号抢注为商标的,可在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或者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主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规定。对方反过来以该商标主张你侵权时,还可提出正当使用抗辩。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企业字号被同行抢注为商标,是中小企业常见的知识产权冲突。典型场景是:公司经营多年、在行业内已积累知名度,却一直未注册商标;同行抢先注册在同类或者关联类别上,随后发警告函、投诉下架商品链接,甚至反过来索赔,企业往往分不清自己是权利人还是侵权人。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在先权利能否成立。需证明字号在对方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包括成立时间、持续经营、宣传投入与媒体报道。第二,救济程序选择。初审公告期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已注册的请求宣告无效,一般为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第三,恶意抢注的认定。是否明知、是否批量申请、是否高价兜售。第四,对方的侵权主张,可以主张是对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件中,是否构成近似、是否攀附商誉,与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逻辑基本一致。恒略代理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A公司为知名纸业,「EFGH」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上并获认定驰名;被告B公司2023年9月经案外人授权使用「EFGK」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生产销售同类产品,A公司2024年4月以摹仿驰名商标、包装装潢混淆为由索赔98万元。本所律师从合法授权来源、标识整体认读差异、侵权时间短且产量少等层面抗辩。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驳回不正当竞争主张,酌判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较98万元降低92万余元。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0109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条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建议:第一,梳理字号的在先使用与知名度证据;第二,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宣告无效;第三,以自己的字号补充商标注册;第四,收到警告函先核查对方权利状态再定策略,可参考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与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的经验。

五、恒略律师提示

抢注商标的目的往往是逼你就范或者高价转让,越早应对越主动。程序上有两个时间点必须盯紧:异议只有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无效宣告一般为注册之日起五年。实体上要把知名度证据备齐,字号与商标最好同步布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收到侵权警告函时不要急于妥协或者签署和解协议,先核实对方权利基础再定策略。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主张在先权利、撤销对方商标能成功吗?

能证明字号在对方申请日前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获支持的把握较大;缺乏使用与知名度证据的,成功率明显下降。

Q2: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营业执照与成立时间材料、字号持续使用凭证、宣传推广与广告投放记录、销售合同与发票、媒体报道、对方申请与使用情况的证据。

Q3:维权大概要花多少钱?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按官方收费标准缴费,代理费按件协商;后续不正当竞争诉讼按标的金额分段交纳受理费。

Q4:整个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异议审查通常需数月,无效宣告可能历时一年以上,之后还可进入行政诉讼,整体周期较长。

Q5: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先核查对方商标的注册类别、状态与申请日,同时整理自己字号的在先使用与知名度证据,再决定提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还是先协商。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七、相关公开案例(参考,非本所承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各级法院官网、司法机关及权威媒体公开发布,与本所承办案件无关,仅供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意见。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蓝某公司「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仍在2017年至2022年间持续、反复申请注册「蓝魅啤酒」「正韩蓝妹」等10余枚近似商标并许可他人使用,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法院认定其行为具有攀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牟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50万元;代理机构具有明显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人民网(法治头条:「心机商标」难逃法眼)(2026-04)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均维持)
〔裁判要旨〕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原告发布「万物**」品牌后近一年内,在多个类别陆续申请20个「万物**」商标,相关商标经异议后被裁定不予注册或无效;被告随后以75万元高价向原告兜售所申请商标。法院认定其具有明显的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20万元。
〔来源〕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官网(护品牌促发展:恶意抢注商标绝非「生财之道」)(2026-04)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知产保护法律服务 · 刘源源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