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阴阳合同通常指为规避税收或监管而签订的「阳合同」(如网签、备案版本)与体现真实交易价格的「阴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阳合同中掩盖真实价格、规避纳税的条款无效;但该无效不当然及于整个合同,真实交易仍应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阴合同履行,并依法据实纳税。建议避免「做低价格」条款,争议时固定真实合意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厘清效力。详见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阴阳合同多发于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建设工程等需备案纳税的场景。典型情形:买卖双方为少缴税费网签写低价、另签真实价合同;为规避限购借名购房;以「装修补偿」拆分真实价款。许多人误以为备案合同即「有效合同」,实则其为虚假意思表示,涉诉时阳合同价格条款常被认定无效。相关房产风险可结合房产买卖与建设工程服务评估。
二、关键争议点
争议焦点有三。其一,哪一份体现真实意思:法院综合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与履行事实判断,而非仅凭备案外观。其二,阳合同条款效力:为避税虚构的价格条款因虚假意思及违反税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三,整体是否无效:真实部分有效、虚假部分无效为原则。涉及证据固定的,可参考债权债务与执行案件服务。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结合合同纠纷实务,恒略律师曾代理多类合同效力争议。在田娇艳律师代理的互易合同纠纷中,刘某以车辆加13万元换李某京A牌照过户,李某履约后拒不过户,法院认定合同系真实意思、属互易合同,判解除并由李某给付42万元,凸显真实合意对效力的决定作用。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8130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该经验说明:合同是否有效,核心在是否真实意思、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阴阳合同虚假价格条款无效,真实交易仍按真实意思履行。涉及合同起草的,可衔接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无效、隐藏行为依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实务建议:交易尽量「一合同、真实价」,避免为避税签阴阳合同;如已签订,保存真实价款付款凭证、聊天记录与补充协议;涉诉时举证真实合意,主张阳合同价格条款无效、按真实合同履行并据实纳税。涉及不动产的,可结合房产买卖与建设工程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阴阳合同短期省税却藏巨大风险:阳合同价格条款无效、偷逃税款可能受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究,且真实合同履行中易生反悔与举证困难。切勿以「备案合同为准」自我安慰。如已陷入争议,尽早固定真实合意证据,委托律师厘清效力并据实主张,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详见专项服务与其他案件服务。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阴阳合同里哪一份才有效?
原则上,体现真实意思、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阴合同有效;为避税虚构的阳合同价格条款因虚假意思及违反税收规定而无效。整体并不当然全部无效,仅虚假部分无效。能否获支持取决于能否举证真实合意,而非结果承诺。
Q2:打阴阳合同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核心证据:真实价款合同或补充协议、银行转账与收条、关于真实价格的聊天记录与录音、网签备案合同(用于比对)、税费凭证。证据围绕「真实意思—实际履行—阳合同虚实」展开,材料越完整越能证明哪一份有效。
Q3:阴阳合同争议请律师费用多少?
律师费视标的额与复杂度计件或按比例计费,以委托合同为准;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争议金额分段累计。建议先评估可主张金额与成本收益,避免成本倒挂。
Q4:阴阳合同纠纷一般多久出结果?
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事实清楚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上诉二审一般三个月。涉及房产过户还需配合登记程序。简单案件数月可结,复杂或需鉴定的更久。
Q5:发现阴阳合同对自己不利怎么办?
建议:第一,固定真实价款证据确认哪份体现真实意思;第二,停止按阳合同虚假价格履行;第三,协商按真实合同补正并据实纳税;第四,协商不成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主张阳合同价格条款无效、按真实合同履行。全程保留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
以上内容参考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整理,个案事实与管辖法院不同可能影响结论,欢迎就具体情况咨询恒略律师。
七、相关公开案例(参考,非本所承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各级法院官网、司法机关及权威媒体公开发布,与本所承办案件无关,仅供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意见。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裁判要旨〕张女士与王先生的二手房买卖中,网签合同约定价款270万元,双方实际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350万元。法院认定网签合同价格条款系为避税而作、非真实意思表示,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双方按实际合同(350万元)继续履行;王先生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整体无效,应按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并据实纳税。
〔来源〕中国法院网,2024-07(2024-07)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陈某夫妇将房屋以39万元出售给薛某,为避税另签《荆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30万元并据以办手续;过户后薛某仅付20万元、拒付余款19万元。法院认定30万元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非对前合同的变更,应属无效,真实交易价格为39万元,判决薛某支付剩余19万元。
〔来源〕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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