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对赌条款本身有效——与股东对赌的有效且可执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同样有效,但投资方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要以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为履行前提,未减资的法院驳回回购请求。回购义务是否真的落下来,取决于"效力+履行可能性+行权时点"三道关。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对赌回购的典型场面:业绩未达标或上市失败,投资方发出回购通知,创始股东说"公司没钱我也没钱";目标公司账上有钱但减资程序走不动(债权人异议、股东会表决);回购权拖了几年才行使,时效与除斥期间起争议;协议里回购主体写了"公司与创始人连带",执行时两头的路径都不通。对赌的价值在条款里,兑现的难度在程序里。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对赌主体的效力分层。与股东、实控人对赌的效力与履行无障碍,与公司对赌的减资前置。第二,减资程序的前置性。法定减资(股东会决议、债权人公告、清偿担保)是公司回购的可执行前提。第三,行权期限与时效。回购权的行使期间约定与诉讼时效的计算。第四,回购价款的计算。本金加固定收益的条款效力与调整空间。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对赌回购的裁判规则,两个标志性再审判决定了调:江苏高院(2019)苏民再62号华工案(华工创投与扬锻集团案)确认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回购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扭转了此前"与公司对赌一律无效"的口径;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瀚霖案则确认目标公司为股东的对赌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经股东会决议且投资方尽到审慎审查的,担保合法有效——两个判决之后,九民纪要把框架定成"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投资方请求公司回购仍须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履行前提,未减资的驳回其回购请求。这套规则的实务展开分四步:第一步,主体分层设计——起草阶段就把回购义务主体做分层:创始股东与实控人承担无程序障碍的回购义务,目标公司以担保或补偿形式参与(担保路径要股东会决议+形式审查留痕,瀚霖案就是模板),单纯的"公司回购"条款要同步设计减资的触发与配合义务,别把可执行性押在对方配合上。第二步,减资程序的预演——公司回购路径的完整链条是:投资方发回购通知→股东会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与通知债权人→公告与债权人异议期(清偿或担保)→减资登记→回购款支付;每一步都需要公司配合,协议里把各环节的期限与违约责任写死,是执行性的关键投资。第三步,行权时点的管理——回购权的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某年某月前未上市可回购"的,逾期不行权的除斥风险真实存在),无约定的按合理期间判断;行权通知要书面化并留送达凭证,回购款的诉讼时效自通知确定履行期届满起算,三年内主张。第四步,价款的攻防——"本金+年化百分之几"的固定收益条款普遍有效,过高收益的调整风险存在但空间有限;股东侧的支付能力才是价款落地的真实变量,起草时的股权质押、连带责任、预留款安排比诉讼阶段的执行更值钱。给投资方的提醒:对赌协议签完不是保险,减资程序的可执行性与回购主体的偿付能力要动态跟踪;给创始人的提醒:个人连带回购义务的风险敞口是家庭财产级的,签署前把责任边界(个人担保上限、财产范围)谈清楚。北京地区投资活跃,对赌纠纷的裁判经验充分,"效力已不再是问题,履行才是"是这个领域的新常态。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主体分层:股东回购为主、公司担保为辅、减资前置设计;第二步,程序写死:减资各环节的期限与违约责任入约;第三步,行权管理:行使期间书面通知、时效按年跟踪;第四步,增信安排:股权质押、连带责任与支付预留同步落地。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减资程序、公司担保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对赌回购的三句箴言:效力不愁、减资前置、行权趁早。协议设计时把"怎么兑现"写进条款,比打官司时论证"该不该兑现"值钱一百倍。投资方盯紧减资进度,创始人算清个人敞口,两边都别把对赌当纸面游戏。涉及对赌协议设计与回购纠纷的可通过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股权架构与融资合规的可参考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板块,涉及回购款执行的可参考债权债务与执行案件板块,涉及投资方案的可结合专项法律服务板块咨询。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与公司对赌一律无效吗?

不再一律无效,有效为原则,但公司回购须以完成减资为履行前提。

Q2:公司不配合减资怎么办?

按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在投资架构上预防(董事席位、否决权)。

Q3:回购权拖了五年还能行使吗?

有约定期间的超期失权风险大,无约定的按合理期间个案判断,尽快行权。

Q4:公司为回购担保有效吗?

经股东会决议且投资方尽到形式审查的有效,瀚霖案确立了路径。

Q5:回购价款过高会被调吗?

固定收益条款普遍有效,极端畸高的存在调整空间,起草时按合理水平约定。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七、相关公开案例(参考,非本所承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各级法院官网、司法机关及权威媒体公开发布,与本所承办案件无关,仅供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意见。

〔案号〕(2019)苏民再6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裁判要旨〕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法院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回购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扭转了此前与目标公司对赌一律无效的裁判口径;此后九民纪要确立「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但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仍须以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为履行前提,未完成减资的,法院驳回其回购请求。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9-04)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强静延、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法院认定投资方对目标公司提供担保经股东会决议已尽到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目标公司为股东的对赌回购义务提供担保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担保合法有效,为目标公司参与对赌责任提供了担保路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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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