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房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改房

① 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无关且对方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③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仅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子,离婚诉讼中,不能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④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且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将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购房时的出资款,可作为债权处理。

(三)宅基地房

① 一方婚前建造,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产属于建造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建造方所有。如因婚前建房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 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供子女结婚居住使用,且房屋以子女名义报建的,该房产能否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房屋建造时间:如果是婚前建造的,一般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如果是婚后建造的,一般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③ 以户为单位审批、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该户家庭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份额,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④ 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问题,仅对居住或使用权作出裁决;

⑤ 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因其流转受限,无法通过变卖、拍卖方式处理,离婚案件中通常采取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