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能,且规则正在放宽——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在未出资范围内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认缴期限未届满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已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出资加速到期),期限利益不再是「挡箭牌」;最高法入库案例亦确认了此类追加与责任路径——追加不成还可以另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官司赢了、公司空了:注册资本认缴五千万、实缴为零,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成了「终局」——认缴制的期限利益一度让债权人无计可施。随着新《公司法》施行与执行程序中追加规则的落地,未实缴股东正成为追债的新战场。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的法定事由。第二,认缴期限未届满时加速到期的适用。第三,追加程序与另诉的选择。第四,责任范围与股东抗辩。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第一层,直接追加的路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效率高;对追加裁定不服的,股东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要在追加申请时把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实缴凭证缺失的证据备齐。第二层,加速到期的新规则: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相比此前以「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为条件的加速到期,新规则大幅放宽了适用门槛;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状态,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典型证明,最高法在入库案例中对追加未实缴股东的责任路径已予确认。第三层,追加与另诉的选择:追加被驳回或程序受阻的,可以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请求未实缴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诉周期长但审理更充分,追加效率高但审查偏形式,按证据成熟度与时间成本选择,两条路径可以先后衔接。第四层,责任范围与抗辩:责任上限是未出资的本金范围(已实缴部分的抗辩要凭转账凭证与验资报告);转让未届期股权的新旧股东责任按新公司法与司法解释的衔接规则处理(恶意转让逃债的转让人不能免责);股东常见的「已用借款替公司垫付」「实物出资」抗辩,以是否依法办理出资手续为判断——抗辩能否成立,全部落在证据上。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调取工商档案、章程与实缴记录锁定未出资证据;第二步,执行不能的及时申请追加并备好证据;第三步,追加受阻的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第四步,关注股权转让链条上的新旧股东责任。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条款;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追加股东三句话:公司空了盯住未实缴出资,未出资范围内追责有法可依;新公司法把加速到期的门槛打掉,期限利益不再是挡箭牌;追加与另诉双轨衔接,工商档案与实缴凭证是证据地基。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涉及追加被执行人与股东责任的可通过债权债务与执行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时商事合同债权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板块,涉及涉外股权架构的可参考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栏目,涉及疑难处置的可咨询专项服务团队。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认缴期限没到,能追股东吗?
能。新公司法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Q2:追加股东要在什么范围内担责?
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本金为限,已依法实缴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实缴与否以凭证为准。
Q3:追加被驳回怎么办?
可以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Q4:股东把股权转让了还能追吗?
区分受让人是否知情与有无恶意,恶意转让逃债的转让人不能免责,新公司法对未届期转让责任有明确规则。
Q5:公司没钱还债算「不能清偿」吗?
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的,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典型证明,可据此主张加速到期。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七、相关公开案例(参考,非本所承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各级法院官网、司法机关及权威媒体公开发布,与本所承办案件无关,仅供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意见。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8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驳回后告知可申请复议,山西高院经复议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不服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类追加裁定不服的,依法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告知复议属适用法律错误。要点:追加未出资股东有明确法律依据,但救济程序必须走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7-5-203-003),澎湃新闻转载(2025-12)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全部十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仅追加原始股东罗某(其未举证已履行出资义务),驳回对继受股东的追加申请。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对继受股东因其涉及实体责任判断,不能在执行审查程序中直接追加,债权人应另行提起诉讼,否则侵害其诉权。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1-012),澎湃新闻转载(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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