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决定权在管理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入破产后由管理人在继续履行与解除之间择一: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应当履行,并可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自收到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对方进入破产不等于合同自动作废,但你的合同命运进入「管理人时钟」:二个月的沉默期与三十日的催告期,主动催告可以提前锁定结果。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设备供应商刚签完合同,客户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货在途、款未付、定金已交——破产受理像一场急刹车,履约的每一步都要重新校准对象与节奏。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待履行合同的管理人选择权。第二,视为解除的时间规则。第三,继续履行的担保与付款。第四,已履行部分的债权申报。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第一层,管理人的选择权与商业逻辑:破产程序中,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待履行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继续还是解除,管理人的商业逻辑很直白:对破产财产有利的(买方已付预付款的售货合同、对价优惠的采购合同)继续,负担性的(付款义务沉重、市场价倒挂的)解除;对企业来说,读懂管理人的立场就能预判自己的合同命运——先算清这份合同对「破产财产池」是资产还是负债,再决定催告还是等待。第二层,两把时间的尺子:管理人对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决定不是无限期悬置——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的,视为解除;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后,或对方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同样视为解除——等待方不是被动观众:及时发出书面催告,把三十日倒计时提前启动;二个月沉默期届满自动解除的,解除的后果按规则处理,已交付的货款、定金转化为破产债权申报——时间线的主动权,可以通过催告从管理人手里拿回来一半。第三层,继续履行的对价安排: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视为解除——这一条把「继续履行的风险」转化为担保谈判的筹码;同时管理人继续履行的,对方履约后产生的款项属于共益债务(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生的债务),随时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继续履行状态下你的货款地位是「共益债务级别」,与解除后按比例受偿的普通债权天差地别,这也是为什么履约能力尚存的交易要争取继续履行并紧盯付款节点。第四层,破产受理前后的红线: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已进入的结算、抵销、担保安排都要重新审视——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对个别债权人的提前清偿、补充担保)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合同项下的抵销权在破产中有特别的行使规则(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在一定条件下主张抵销);跨程序的合同纠纷往往同时卷入履行、申报、撤销、抵销四个战场,先给合同状态定坐标(已履行完毕、双方均未履行、单方履行完毕),再分别落位——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进入管理人选择权,直接按债权债务申报处理,这是分类的第一刀。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确认破产受理时间并给合同状态分类定位;第二步,待履行合同的及时书面催告启动三十日时钟;第三步,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要求提供担保并锁定共益债务清偿;第四步,解除或失效的按期申报债权并跟踪别除、抵销安排。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破产履约三句话:合同命运交给管理人时钟,二个月沉默与三十日催告两把尺;继续履行可要担保,货款升格共益债务随时清;受理前后红线分明,债权申报按期不等人。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涉及破产程序合同争议的可通过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债权申报与执行衔接的可结合债权债务与执行板块,涉及企业风险处置的可参考专项服务栏目,涉及跨境破产事项的可咨询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团队。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对方破产了合同自动失效吗?
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沉默的视为解除。
Q2:管理人一直不答复怎么办?
书面催告启动三十日倒计时,逾期不答复视为解除;受理后二个月未通知的同样视为解除。
Q3:继续履行的货款能优先拿吗?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后对方履约产生的款项属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地位远高于普通破产债权。
Q4:已付的定金怎么办?
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转化为破产债权,按程序申报,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
Q5:破产前的还款能追回吗?
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存在被撤销风险,具体按破产撤销权规则审查。
以上内容参考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整理,个案事实与管辖法院不同可能影响结论,欢迎就具体情况咨询恒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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