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卖正品本身一般不侵权——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商品经商标权人或其许可投放市场后,再转售不构成侵权,低价转售更不构成;但有四条红线会打破这个保护:一是「正品」来源不明或掺假(真假混卖、翻新冒充新品);二是改动商品本身(分装、改装、更换包装后仍用原商标);三是超出合理范围的宣传(暗示与品牌有授权关系、贬损官方渠道);四是灰色进口的特殊风险(平行进口的商品合法但有质量标准与保修差异争议)。电商店铺最常踩的是第一与第二条:进货凭证留存是唯一护身符。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经销商窜货低价甩卖、代购尾单低价出清——品牌方发函警告「低价侵权」甚至直接起诉;卖家懵了:我卖的是正品,凭什么侵权?商标法的答案:卖正品不侵权,但「正品」的证明责任在你。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与例外。第二,正品来源的证明标准。第三,商品改动与宣传的侵权边界。第四,被诉后的应对与合规。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第一层,权利用尽的逻辑与例外:商标的功能是标识来源——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对该件商品的禁售权利用尽,转售无论高价低价、是否授权经销商,都不侵权;例外四条:商品状况改变(分装稀释、翻新、拆改后仍标原商标——分装卖大瓶装小瓶是典型败诉形态)、宣传误导(宣称「官方授权」「品牌直供」而无授权)、来源非法(走私、盗窃赃物)、掺假混卖;品牌方针对低价窜货的「侵权警告」多数在法律上站不住,但函件里若指控「真假混卖」,卖家就要靠进货凭证自证。第二层,来源证明的标准:合法来源抗辩的两个要件——主观善意(不知道且不应知是假货)与来源合法(正规渠道购入的证据链);证据清单: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与发票、付款流水、物流单据、供应商资质(品牌授权链或正规经销商身份);发票缺失的高危——电商卖家从「档口拿货」不开票的习惯,在商标诉讼里等于裸奔;金额合理的注意义务:明显低价(市价三折以下)收购名牌的,法院会推定卖家应当知道货源异常——低价本身会反噬善意主张,来源证据要更扎实。第三层,改动与宣传的红线:分装改装——正品大包装分装小瓶、赠品单独标价出售(小样是从正品拆出的可争议,无授权分装的普遍认定侵权)、组合套装拆解再售;宣传边界——店铺名与页面避开品牌方专有词汇的授权暗示、「比官方便宜」的表述无碍但「官方同款直供」有风险;比价与窜货——正品低价本身不是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自由定价),品牌方以「窜货管控」施压的函件可要求其提供侵权证据,无证据的回函声明立场即可。第四层,被诉后的应对:收到警告函——固定自家进货证据、核查涉嫌商品批次、回函要求对方明确侵权商品与依据;被起诉——先做商品同一性比对(是否正品、批次来源)、整理采购证据链、评估和解与抗辩的空间(真属掺假的及时下架止损,谈判换减免);合规清单:每批次留发票与供应商资质、页面表述去掉授权暗示、不做分装改装、异常低价货源不碰;平台端的应对:品牌投诉下的申诉以进货凭证为核心材料,申诉不过的及时下架并评估是否反诉恶意投诉。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进货全程留发票与供应商资质,凭证按批次归档;第二步,页面宣传去掉授权暗示,不做分装改装;第三步,收到警告函先固定证据再回函,要求对方明确侵权依据;第四步,被诉后以商品同一性与合法来源抗辩为主线应对。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低价卖正品三句话:权利用尽保护转售,低价本身不侵权;四条红线是掺假、改动、误导宣传与非法货源;进货发票是唯一护身符,档口拿货不留凭证等于裸奔。涉及商标纠纷的可通过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电商合规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板块,涉及平台申诉的可参考专项服务栏目,涉及疑难处置的可咨询专项服务与其他案件栏目。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品牌方函称「窜货侵权」怎么办?
窜货不构成商标侵权;回函要求明确侵权商品与法律依据,固定自家正品凭证,无依据的警告可不予理会。
Q2:小样分装卖违法吗?
无授权分装销售普遍被认定侵权(商品状况改变);取得品牌方书面许可的除外。
Q3:合法来源抗辩能免赔吗?
能停止侵权的赔偿责任(善意加来源合法),但仍可能被要求停止销售;凭证链完整是前提。
Q4:代购正品转卖要注意什么?
保留境外采购凭证与物流记录,宣传不暗示授权;灰色入境的税费与质量标准争议另算。
Q5:被平台下架了怎么申诉?
按平台规则提交进货发票、授权链与商品批次证据申诉;反复恶意投诉的可反诉不正当竞争。
本文问答结合北京地区常见裁判口径撰写,如案件发生在其他地区,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核实地域性差异。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知产保护法律服务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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