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按一般合同规则审查——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外资三法废止后,外商投资合同不再以行政审批为生效要件,效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判断: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新增的审查维度是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禁止投资领域的合同效力存在根本瑕疵,限制投资领域的合同则需审查准入条件的满足情况。法律适用上,在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类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外方与境内企业签合资协议、签技术许可、签代持股权协议,合同的效力问题常在争议爆发时才被认真审视:这份合同要不要审批才生效?突破准入限制的约定还有效吗? VIE 结构下的协议群效力如何?外资规则的换代让这些问题的答案与十年前完全不同。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审批与合同效力的脱钩。第二,负面清单对效力的冲击。第三,法律适用的强制规则。第四,代持与协议控制等特殊安排的效力。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第一层,审批脱钩后的效力框架:外资三法时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须经审批生效;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商务审批改为信息报告制度,合同效力回归民法典一般规则——未办理信息报告等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效力审查的核心转向: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对既有合同的存量争议(旧法审批生效合同的补正与效力),以合同订立时的法律与当时审批事实为准,新旧规则按时间线切割。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第二层,负面清单的效力冲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须满足规定条件——禁止领域内的投资合同(如外方实际取得禁止领域企业的股权控制),效力审查面临强制性规定的根本障碍,个案评估是否落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限制领域的合同满足条件的有效,不满足的效力瑕疵与补正路径按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规则处理;实质审查穿透——名为内资实为外资代持的结构,是负面清单审查的重点场景。第三层,法律适用的强制与选择: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强制性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不能选择外国法;其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适用的法律(特征履行与最密切联系为兜底),选择仲裁的依仲裁条款确定机构与规则——合同起草阶段的争议解决条款设计,直接决定日后维权的通道与成本。第四层,特殊安排的效力与合规建议:股权代持——外方委托境内主体代持规避准入的,代持协议效力存疑且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主张受限;VIE(协议控制)结构——以技术服务、表决权委托等协议实现控制,其效力在新监管环境下个案评估,涉及禁止或限制领域时风险上升;涉外合同的起草建议:主体资格核查(外方的存续证明与授权链)、准入清单对照、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前置设计、审批与备案的合规义务写进合同义务条款——效力争议的最佳处理永远是签约前的结构设计。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签约前对照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核实投资领域;第二步,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由专业人士前置设计;第三步,信息报告与备案义务按期履行并留痕;第四步,存量合同争议按订立时的法律与审批事实切割处理。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涉外合同三句话:审批不再是生效开关,负面清单才是效力的红线;境内履行的合资合作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争议条款提前设计;代持与协议控制的效力风险在准入领域集中,结构设计重于事后救济。涉外合同与跨境投资的可通过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知产与合同纠纷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板块,涉及知产体系与企业合规的可参考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栏目,涉及股权架构设计的可关注专项服务领域,涉及仲裁执行的可了解债权债务与执行。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中外合资合同没报批,还有效吗?
2020年后新签的合同不以审批为生效要件,未办信息报告不影响效力;旧法时代已签合同的存量争议按订立时规则与审批事实处理。
Q2:外方投资负面清单禁止领域的合同有效吗?
存在根本效力障碍——禁止领域的投资为强制性规定所不容,合同的效力与履行路径需个案评估,违规投资另涉行政处罚。
Q3:外方借中国公民名义持股,代持协议有效吗?
规避准入的代持效力存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主张受限;确有商业需要的应先评估准入政策,勿以代持硬闯。
Q4:涉外合同能约定适用外国法吗?
除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外,其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选择要明确写出。
Q5:合同约定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能执行吗?
可以。有效仲裁条款下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依《纽约公约》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条款 drafting 的机构与规则表述要精确。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企业商事法律服务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