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要付。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典型如看完中介带看的房源后,私下找房东成交以省掉中介费——这构成跳单,中介有权按约定或合理标准主张报酬。但也有不构成跳单的例外:委托人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自己另找的中介、自行发布的信息)获得同一机会并成交的,不承担付款责任。边界就在「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机会或服务」。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跳单是房产、婚姻介绍、商事居间领域的高频争议:租客跟着中介看了五套房,转头通过业主自己挂网的信息成交,被中介起诉索要全额佣金;企业委托居间人撮合项目,合作谈成后把居间人晾在一边直接签约;也有反向情形——中介只发了条房源链接再无服务,客户通过别家中介谈成,仍被索要「带看费」。跳单与正常比价选中介的界限,是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跳单的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第二,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机会的例外认定。第三,报酬标准与违约金的合理性。第四,中介服务瑕疵对抗辩的边界。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第一层,跳单认定的三要件:其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带看、提供房源信息、撮合谈判等实际服务行为;其二,最终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成交的标的正是中介提供或引荐的;其三,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主观上具有规避报酬的意图。三要件环环相扣,中介作为主张方需举证服务事实与机会来源的同一性,带看确认书、微信沟通记录、房源信息比对是常见证据组合。第二层,例外的正确打开方式:委托人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交易机会的,不构成跳单——例如房东自行在网络平台挂牌,租客直接与房东联系成交;或委托人同时委托多家中介,通过另一家中介促成的,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中介付费即可;但注意举证责任在委托人,需证明自己的成交渠道与被诉中介的服务无关,且渠道来源真实正当;「我忘了在哪看到的」在法庭上不构成抗辩。第三层,报酬标准与费用公平:构成跳单的,报酬按居间合同约定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佣金明显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酌减,法院会参照当地行业收费水平与中介实际提供的服务量综合裁量;反过来,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条常被中介滥用为「看房费」,必要费用应以实际合理支出为限。第四层,服务瑕疵与跳单的关系:中介服务有瑕疵(隐瞒房屋瑕疵、虚报价格)不当然免除委托人的付费义务,但可以主张减少报酬或就损失索赔;真正的免单事由只有两个——合同未促成、机会非来源于该中介;实务中不少委托人以「中介就带看了一次」为由拒付全部佣金,法院通常不支持,因为媒介服务看的是机会贡献而非工时。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委托居间时书面确认服务内容、佣金标准与支付条件;第二步,带看、报价等关键节点签署确认文件,明确机会来源;第三步,多渠道看房的保留各渠道信息记录,证明成交的真实来源;第四步,中介主张跳单时先核对证据再决定协商或应诉。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第九百六十五条;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跳单三句话:用了中介的机会绕开成交就是跳单,报酬照付可酌减;自己另找的正当渠道不背锅,来源证据要留全;中介未促成的只收必要费用,天价违约金可请求调低。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涉及居间等合同纠纷的可通过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佣金执行的可结合债权债务与执行板块,涉及房产交易的可参考房产买卖与建设工程栏目,涉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可咨询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团队。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看了中介的房,通过房东自己挂网的信息成交算跳单吗?
能证明成交信息来源于房东的正当公开渠道、与中介服务无关的,不构成跳单;举证责任在委托人,需保留房源发布记录等证据。
Q2:同时委托两家中介,跟A成交了B来要钱怎么办?
向实际促成成交的中介支付报酬即可;B未促成合同成立,只能主张必要居间费用,无权要求全额佣金。
Q3:跳单违约金约定过高会全被支持吗?
不会。明显过高的违约金可请求法院酌减,法院参照实际服务量、行业收费水平与过错程度综合裁量。
Q4:中介隐瞒房屋重大瑕疵还要付中介费吗?
可以主张减少报酬并就损失索赔;服务瑕疵不等于完全免责事由,但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的,付费请求会被相应扣减。
Q5:跳单被起诉了会败诉吗?
取决于中介能否证明服务事实与机会同一性、你能否证明正当来源;建议尽快整理沟通记录与渠道证据,咨询专业意见后应诉。
本文问答结合北京地区常见裁判口径撰写,如案件发生在其他地区,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核实地域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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