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不能。居住权经登记设立后属于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后续转让不影响居住权存续,买受人买到的是带着居住负担的房子,在登记的居住期限内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离,这就是居住权的对抗效力。想清退只有四条路:等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与居住权人协商放弃并注销、证明居住权设立存在可撤销事由、或当初合同没披露居住权而主张欺诈解除。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买方以明显低价拿下二手房,过户后拿着新房本去收房,门却开不了——登记簿上赫然记着一个十年期的居住权;或者继承、离婚析产取得的房子里住着前配偶,手里攥着登记在册的居住权证。居住权制度落地后,「房本在手却进不了门」成为新的交易风险类型。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对抗效力的边界:登记居住权与未登记口头居住安排的区别。第二,买受人的审查义务:查册时点与善意的认定。第三,居住权设立的撤销事由:恶意串通、逃债设权的处理。第四,清退的合法路径与补偿安排。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从恒略律师处理物权与交易纠纷的经验看,居住权对抗案件抓四个层面:其一,登记即对抗——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与房屋所有权分离运行;口头承诺让人居住、没办登记的居住安排只是债权关系,新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腾房,登记了的则完全相反,这一字之差决定结局。其二,买方视角——签约前调取不动产登记簿是唯一可靠动作,居住权信息在登记簿上一目了然;明知有居住权仍购买的,视为接受负担,事后反悔难获支持。其三,攻击居住权本身——居住权系债务人为逃避执行与亲属恶意串通设立的,债权人可提起撤销之诉;设立程序瑕疵(如居住权合同主体错误、无偿设立但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可主张撤销登记。其四,清退谈判——绝大多数居住权清退靠补偿协议解决:一次性补偿换取放弃声明加注销登记,金额参照剩余期限租金折现;协商不成的,审视居住权人是否滥用权利(转租营利、超范围占用),可在合同框架内主张解除居住权。买前查册、卖前披露、纠纷先谈撤销再谈补偿,是这类案件的三段式打法。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签约前调取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有无居住权及其期限、无偿性;第二步,已购入带居住权房屋的,核对居住权登记内容,评估剩余期限的占用成本;第三步,协商清退的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办理放弃声明与注销登记同步完成;第四步,认为设立存在恶意串通或程序瑕疵的,及时起诉撤销居住权登记。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条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内容与消灭、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规定;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居住权对抗三句话:登记的居住权赶不走,查册是买房第一动作;清退靠协商补偿加注销登记,硬赶只会惹官司;恶意设权可撤销,逃债套路有反制。涉及居住权纠纷的可通过房产买卖与建设工程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家庭养老居住安排的可咨询婚姻家庭与纠纷团队,涉及居住权撤销诉讼的可结合合同纠纷板块,涉及执行异议中居住权主张的可参考债权债务与执行栏目。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买方过户时不知道有居住权,能撤销买卖吗?
分情况:卖方签约时隐瞒居住权的,构成欺诈或根本违约,可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并索赔;买方自己未查册且合同已披露的,撤销难获支持。
Q2:口头答应让我住,没登记的居住算数吗?
只是债权关系。新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腾房,居住人无法以口头约定对抗;真正有保障的是书面合同加登记,两者缺一不可。
Q3:居住权人把房子转租了,能清退吗?
原则上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擅自转租超出居住权内容且通常被合同禁止的,所有权人可主张解除居住权合同,要求其返还房屋并注销登记。
Q4:拍卖来的房子带居住权,能申请撤销吗?
看拍卖公告是否披露:已披露的视为接受负担;未披露且设立存在恶意串通逃债嫌疑的,可提出执行异议或另行撤销,实践中查册与公告记录是关键证据。
Q5:怎么合法又体面地清退居住权人?
三步走:评估剩余期限的租金折现给出补偿方案;签订放弃居住权声明与补偿协议;共同办理注销登记后再交付房屋。全程书面留痕,避免口头承诺反复。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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