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由用人单位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五至十级伤残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金来源不同,别混着找主体。单位未参保的,全部待遇由单位按法定标准自掏。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北京的等级对应的月数标准以现行规定为准,离职原因(合同期满、职工本人提出)也影响能否享受。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工伤评上十级,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员工拿着补偿清单懵了:三笔钱谁付哪笔?现实中大量单位把三笔钱打包「都是公司的」或「都是社保的」,员工两头跑、待遇打折。支付主体的区分,直接决定找谁要钱。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三笔金的主体划分,基金与单位的分界。第二,享受条件,主动离职与合同终止的区别。第三,标准的确定,地方规定的适用。第四,单位未参保时的兜底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主体划分先立骨架:工伤待遇的「三金」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即得)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职时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职时得)由用人单位支付——前两笔找社保经办机构,后一笔找单位,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设定的分界。条件与例外要算细: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有两笔一次性补助(基金的医疗补助加单位的就业补助);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导致离职的,就业补助金与赔偿金的主张口径需个案评估;五至六级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同样可主张。标准的适用:两笔补助的具体月数与基数由各省级规定确定,北京按本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基数通常按解除或终止时的本人工资口径核算,单位以「最低工资」塞数的要警惕。争议高发情形有三类:其一,单位未依法参保——全部工伤待遇转由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包括本应由基金出的两笔,员工不必接受「没参保所以没得赔」的说法;其二,离职程序被倒置——单位诱导员工「自愿辞职」后再拒付就业补助金,主动辞职恰恰是七至十级享受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之一,但诱导过程的证据(谈话录音、聊天记录)决定赔偿金等其他主张的成立与否,签字前务必分清各项法律后果;其三,基数争议——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高于300%的按300%封顶,加班费、奖金是否计入本人工资是常见交锋点。实操建议:离职结算时逐笔核对三金的支付主体与标准,书面确认;单位拒付就业补助金的,先劳动仲裁主张待遇,仲裁时效一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社保基金支付部分的材料(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解除证明)提前备齐,一次办结。北京地区工伤待遇申领流程总体规范,材料的完整度与离职文书措辞是两大变量。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核对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等级;第二步,离职结算单逐笔核对三金主体、基数与月数;第三步,单位拒付的收集解除文书与工资记录,一年时效内申请仲裁;第四步,未参保情形将全部待遇指向单位主张。主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施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就业补助金三句话:基金出医疗补助,单位出就业补助,主体别找错;主动离职也能拿,条件对照条例看;未参保单位全兜底,仲裁一年内主张。涉及工伤待遇争议的可通过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离职文书与解除争议的可参考专项服务板块,待遇支付落实可结合债权债务与执行栏目,社保合规问题可咨询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团队。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就业补助金按什么标准算?

按省级规定的月数乘以基数计算,基数通常与本人工资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高于300%的按300%封顶。

Q2:自己辞职还能拿就业补助金吗?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条例第三十七条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伤致残主动离职正是该待遇的法定情形之一。

Q3:单位没交工伤保险怎么办?

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转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员工可先协商后仲裁,社保稽核可同步追究未参保责任。

Q4:主张就业补助金要花多少钱?

劳动仲裁不收费,律师费按标的比例协商;一次性争议金额明确、证据集中的,专业介入的周期与成本可控,先做待遇测算再行动。

Q5:多久能拿到这笔钱?

协商一致的随离职结算支付;仲裁程序数月审结,生效后单位不付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整体以月计,材料齐全是提速关键。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劳动仲裁法律服务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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