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责任划分以过错与法律规定为基础。虚构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债权人通常是主要责任人,应返还融资款并赔偿损失;若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确认虚假应收账款的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善意保理人。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仍受让的,相关风险一般由其自行承担。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融资的,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行动指向:区分债权人、债务人与保理人各自过错,分别主张返还、赔偿或抗辩。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虚假应收账款保理是金融风险的高发区。典型场景是:供应商伪造合同与发票,虚构应收账款向保理商融资后卷款跑路;债务人在保理商核实时盖章确认应收账款,事后又称交易不存在、拒绝付款;保理商审查不严、未通知债务人便放款,最终血本无归。谁是责任人,直接关系到资金能否追回。

二、关键争议点

其一,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的责任;其二,债务人确认虚假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其三,保理人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责任;其四,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核心在于:各方过错与法律特别规定的叠加。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办理企业商事与金融纠纷的经验是,虚假保理的责任要分层看。第一,应收账款债权人:其虚构应收账款骗取融资,构成根本违约乃至欺诈,应依合同与法律规定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并赔偿损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可依法报案追责。第二,应收账款债务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转让或者夸大应收账款数额,债务人不得以此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也就是说,债务人一旦以书面等形式确认了应收账款,就不能事后翻脸称「根本不存在」。第三,保理人:若其明知应收账款虚假仍予受让,或未尽基本审查义务,相关损失可能由其自行承担;但一般审查不严不等于明知,是否担责须结合具体证据。第四,是交叉问题:虚假保理常与基础交易、担保安排及刑事犯罪交织,涉及担保人责任、民刑交叉与移送公安等判断,处理路径更加复杂。实务中,保理商应及时固定基础合同、发票、对账单、债务人确认函等证据,评估各方过错,分别主张返还、赔偿或追究刑责;债务人则应注意,轻率确认应收账款可能带来付款责任。北京金融与商事活动活跃,保理纠纷专业性强,建议在放款前做实尽调、在争议后尽快取证与保全。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核对合同、发票、物流与对账单;第二步,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通知债务人,取得书面确认;第三步,发现虚构的分层主张责任:向债权人追偿、对债务人主张付款、评估担保人责任;第四步,涉嫌犯罪的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步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及相关保理合同、债权转让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应收账款是不是真的,放款前就该查清。债务人一旦盖章确认,事后想赖账往往行不通。涉及保理与合同纠纷的可通过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金融与跨境的融资可结合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板块;涉及款项追偿与执行的可参考债权债务与执行;涉及骗取融资涉刑的可咨询刑事辩护与刑事立案;其他疑难处置可通过专项服务对接。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应收账款是假的,保理商该找谁?

主要向虚构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追偿,要求返还融资款本息并赔偿损失;若债务人书面确认了该应收账款,还可依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主张其付款。

Q2:债务人确认后又反悔行不行?

通常不行。债务人确认虚假应收账款存在后,不得再以应收账款不存在对抗善意保理人,但仍可在其对债权人的既有抗辩范围内主张相应抗辩。

Q3:保理商审查不严要自己担责吗?

若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假仍受让,相关损失一般由其自行承担;仅审查不严不等于明知,是否担责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Q4:这类纠纷能追回多少、要多久?

能追回的实际数额取决于债务人资产状况与执行情况;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在立案后数月内审结,涉及刑事移送或鉴定的会更长。

Q5:发现被骗应该先做什么?

立即固定合同、发票、对账单与沟通证据,评估对方财产并申请保全,同时视情节向公安机关报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追赃退赔可并行推进。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企业商事法律服务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