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离婚诉讼期间衍生的分家析产纠纷(家事纠纷)。刘淑芬、李志强在李新勇与赵慧琴离婚诉讼期间,以分家析产为由起诉李新勇,主张其代持家庭理财款95万元。赵慧琴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律师指出委托理财关系不成立、赵慧琴诉讼地位合法,两级法院均驳回对方全部诉求。核心争议:95万元委托理财款是否成立、赵慧琴是否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适用法条:《民法典》第303条,《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45条。

一、案情回顾

当事人在搜索“离婚期间对方家属起诉分家产怎么办”“离婚财产分割被亲戚恶意诉讼怎么办”“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怎么维权”时,本案极具警示意义。刘淑芬与丈夫李平远(2021年去世)育有二子李志强、李新勇。李新勇与赵慧琴系再婚夫妻,因感情破裂启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成核心争议。

离婚诉讼进行期间,李新勇母亲刘淑芬、弟弟李志强突然联手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李新勇,主张其长期代持家庭理财款、尚欠95万元未返还。此前刘淑芬还曾以民间借贷起诉李新勇要求偿还309万余元,一审已裁定驳回。赵慧琴意识到财产权益遭恶意侵害,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95万元“投资理财款”是否成立。需查明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合意、资金交付及明确标的。
  • 焦点二:赵慧琴诉讼地位。其作为李新勇配偶,是否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独立主张权利。
  • 焦点三: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委托理财一方是否完成举证责任,银行流水能否单独作为债权依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刘淑芬、李志强)诉称:主张李新勇长期代持家庭理财款,尚欠95万元,请求确认家庭共同财产并判令返还;上诉称提供了完整银行流水证明差额95万元。

被上诉人及第三人(赵慧琴)立场:赵慧琴主张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坚决反对被“合法”流出,委托律师捍卫权益。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薛素华律师条分缕析:其一,委托理财关系须同时具备理财合意、资金交付、明确标的三大要件,对方仅提供笼统银行流水,未明确95万元对应转账时间金额,亦无书面协议,银行流水不能单独作为债权依据;并揭露其称转账71万元在交易明细中无匹配记录、100万元定存无法证明已交付。其二,援引《民事诉讼法》第59条,赵慧琴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合法有效。其三,强调一旦支持对方,巨额资金将从李新勇名下流出,直接稀释赵慧琴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共有财产认定不成立、举证责任未完成,依照《民法典》第3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判决驳回刘淑芬、李志强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其负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赵慧琴在两级法院均取得全面胜诉。本案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人参加诉讼)作出裁判。

五、恒略律师提示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亲属以分家析产、借贷等案由起诉,可能意在稀释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遇到亲属连环诉讼,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积极应诉,紧扣“合意+交付+标的”三要件反驳;银行流水仅为资金轨迹,不能单独证明债权;必要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

六、离婚财产保护常见问题 FAQ

  1. Q:离婚期间对方家属起诉分家产能怎么办?
    A: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举证对方主张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反驳其债权请求。
  2. Q:只有银行流水能证明借款或代持吗?
    A:不能。需有理财合意、资金交付、明确标的等证据,流水仅为资金轨迹,不能单独作为债权依据。
  3. Q: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以原被告双方为被告起诉参加之诉的人,依《民事诉讼法》第59条享有合法诉讼地位。
  4. Q:对方离婚期间恶意诉讼转移财产怎么防?
    A: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积极应诉举证,对无依据的连环诉讼坚决反驳,必要时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
  5. Q:离婚财产分割另案处理会影响结果吗?
    A:法院常要求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若另案已诉,可第三人身份加入,避免财产被稀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