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离婚纠纷(家事纠纷)中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争议。H某与F某2013年登记结婚,婚前H某购买北京市海淀区601号房屋并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一审判令H某支付F某房屋补偿款1426578.28元。H某不服上诉,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主张应按结婚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F某15万元律师费属恶意转移财产。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补偿款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并为H某减少近26万元支付义务。核心争议:婚前增值是否计入补偿、律师费性质认定。适用法条:《民法典》第1062条、第1087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
一、案情回顾
很多当事人搜索“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怎么分”“离婚房产补偿款怎么算”“一方婚前首付离婚怎么分割”“婚前房产增值部分配偶能分吗”,本案正是典型。H某与F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性格不合于2015年分居。H某2021年曾起诉离婚被驳回,2023年再次起诉。
争议焦点在H某婚前购买的海淀区601号房屋。双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房屋2013年10月1日价值443.89万元,2023年8月10日价值1065.46万元。一审法院以房屋购买价728189元为基数,结合婚后还贷及增值,判令H某支付F某房屋补偿款1426578.28元,并判令F某向H某支付折价款198079.21元。H某不服,委托薛素华律师上诉,主张一审未考虑婚前增值、F某支付的20万元律师费中15万元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房屋补偿款计算标准。应按房屋购买价还是结婚时评估价值计算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直接关系补偿数额。
- 焦点二:F某支付律师费性质。20万元律师费中15万元补充协议是否合理,是否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焦点三:公积金及名下存款分割。双方名下公积金、银行卡、理财款项及一审评估费、诉讼费承担。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上诉人H某)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重新计算补偿款;撤销第四项改判F某支付15万元补偿款;一审评估费及诉讼费由F某承担;分割F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余额。
被上诉人(F某)立场:主张房屋购买价应以购买时价款为准,不认可按2013年评估值计算,并抗辩律师费支出合理。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薛素华律师提出:第一,一审法院计算补偿款时未考虑H某房屋婚前增值部分,利益受损,应依据结婚时房屋价值计算;第二,F某支付的20万元律师费中15万元应属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F某与律所2023年7月4日签补充协议以加大工作量为由补付15万元,与逻辑及行业常规不符;第三,一审中F某未提供工商银行卡账户情况,其中余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薛素华律师关于补偿款计算标准及律师费性质的部分意见,对房屋补偿款计算予以调整,并为H某减少了近26万元的支付义务,同时就相关存款、费用承担作出改判。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五、恒略律师提示
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民法典》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分割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同时不得损害银行债权人利益。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离婚房产分割中,评估时点、增值计算方式对结果影响巨大;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大额支付律师费、转款的,可能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及时举证维权。
六、离婚房产分割常见问题 FAQ
- Q: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怎么分?
A:房屋一般归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补偿基数与增值计算方式直接影响数额。 - Q: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配偶能分吗?
A: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就该部分主张补偿。 - Q:离婚期间一方大额付律师费算转移财产吗?
A:若金额明显异常、无合理法律服务对价,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共同财产,可主张少分或不分。 - Q:公积金账户余额离婚要分吗?
A:婚姻存续期间缴存的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 Q:房屋评估价值以哪个时点为依据?
A:通常区分购买价、结婚时价值与离婚诉讼时价值,具体以法院核算及举证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