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王女士与张某协议离婚后继续同居,张某以购房款形式支付王女士离婚协议及同居财产折价款173万余元,后张某现任妻子徐某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该款,一审王女士败诉上诉维持;王女士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张某支付80万元折价款。核心争议:离婚协议80万元是否付清、90万元转账是否抵顶。一审二审均支持王女士,判决张某支付80万元。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离婚协议约定的折价款没给能再起诉吗”“前夫用共同财产买房算不算履行离婚协议”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典型问题。王女士与张某于2005年2月25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张某每月付抚养费3000元;共有不动产、汽车、公司资产归张某,张某以现金向王女士支付共同财产款80万元,分十年十次付清。离婚后双方继续同居并于2006年生育次子。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北京别墅、别克车、南京及湖北房屋,出售款均在张某手中。张某同意以支付购房款形式履行离婚协议及同居财产折价款,2018年向XX公司支付173万余元购买两套房分别登记在子女及王女士名下。不料2021年徐某以张某妻子身份起诉王女士要求返还173万余元,一审认为赠与无效判王女士返还,二审维持。王女士遂委托李永慧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离婚协议约定的80万元折价款是否已由05号房屋及90万元转账抵顶付清。张某主张以房抵款且另付90万元已履行完毕。
- 焦点二:2018年173万余元购房款是否系履行离婚协议。张某现任妻子诉讼主张该款系其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协议80万元自始未付。
- 焦点三:诉讼时效。张某主张王女士请求支付80万元早已届满。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王女士)方诉称: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支付80万元折价款从未实际履行,张某以徐某名义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恰恰证明离婚协议80万元自始未付,请求判令支付。
被告(张某)方辩称:2008年已将05号房产过户给王女士以冲抵80万元且现市值超额付清;2018年购房系为父母孩子居住与离婚协议无关;2008年另向王女士转账90万元系应还离婚协议款项;王女士诉请诉讼时效早已届满。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提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请求:第一,05号房屋与离婚协议80万元无任何关联;第二,2018年双方商定由张某购房两套即抵顶离婚协议款项,张某以徐某名义诉讼要求王女士支付购房款173万余元,故离婚协议80万元自始未支付;针对张某补充的2008年90万元转账,首先其一审未提及,90万元巨额不可能忘记,且与该离婚协议无关——05号房屋过户时贷款未清,王女士借钱还清,银行放贷90万元打至张某账上,但双方商定05号房屋以20万元抵顶昌平房屋,故90万元不应给张某,张某已将该款还给王女士,与离婚协议无关。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意见及诉求,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女士支付8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张某不服上诉,主张2008年05号房屋过户冲抵、2018年购房无关、2008年另付90万元抵顶、诉讼时效届满。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二审主张与其一审主张相矛盾,结合双方证据尚不足以认定2008年7月8日其向王女士支付的90万元已抵顶《离婚协议》中的80万元,故对张某已支付80万元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张某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款应依约履行,一方以房屋过户、另案转账主张抵顶的,需有充分证据且前后一致;前后矛盾的陈述难获法院采信。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注意留存离婚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及时主张权利。
六、离婚后财产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离婚协议约定的折价款没给能再起诉吗?
A:可以。离婚协议具法律约束力,一方未履行财产分割约定的,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履行。 - Q:前夫用共同财产买房算不算履行离婚协议?
A:若房屋系为抵顶离婚协议款项而购并登记在己方或子女名下,可认定为履行;否则不当然抵顶。 - Q:对方说早付清了但证据矛盾怎么办?
A:法院审查前后陈述是否一致、是否有充分凭证,矛盾且无证据的主张通常不被采信。 - Q:离婚多年还能要折价款吗?
A:基于离婚协议主张履行的,适用诉讼时效,但持续未履行且有证据的中断、中止情形可影响时效计算。 - Q:现任配偶起诉要回购房款影响原离婚协议吗?
A:该诉讼结果可反推原离婚协议款项是否实际支付,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重要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