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王敬峰组织施工10个旧房改造工程后,A公司等三确认人出具《工程欠款确认书》确认欠付986万余元,后抵扣还款尚欠926万余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原告王敬峰,主张确认书有效、股东张明、刘响连带担责。核心争议:确认书效力、股东是否连带、利息标准。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给付9266521.55元及利息。适用法条:《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等。
一、案情回顾
“没有施工资质接工程合同有效吗”“欠款确认书签字的股东要连带还吗”是实际施工人维权的关键问题。2011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将位于朝阳区、东城区等地的建筑工程发包给王敬峰施工,主张A公司挂靠一级资质企业承包旧房改造、加固、楼宇修缮等,先后将10个工程发包给王敬峰施工,工程已于2017年施工完毕并交付业主使用。王敬峰组织劳务人员施工并支付工资。2020年9月18日,王敬峰与确认人A公司、张明、刘响核对后,三确认人确认欠原告工程款9865646.55元,约定2021年2月底前付清,否则自确认书签署日按月息1.2%计息至付清。后王敬峰多次催要无果,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9865646.55元及利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工程欠款确认书》的效力与股东责任。张明、刘响辩称签字仅系项目经办人对结算的确认,非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
- 焦点二:已付款抵扣与欠款金额。A公司辩称已付部分款项,抵扣后数额为9266521.55元,并主张利息过高请求酌减。
- 焦点三:转包合同效力与工程款请求权。A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王敬峰,合同效力如何、能否主张价款。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方诉称:三被告出具《工程欠款确认书》确认欠款986万余元并约定利息,张明、刘响作为股东签字系对连带支付责任的承诺,应连带给付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方辩称:A公司称已付部分工程款,抵扣后欠9266521.55元,主张利息过高请求酌减,并称确认书非三被告真实意思、转包错误;张明、刘响称签字仅系项目经办人结算确认,非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清晰呈现王敬峰与A公司的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逐一反驳三被告抗辩。尤其在《工程欠款确认书》效力问题上,律师指出张明与刘响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时任A公司股东,签署确认书时理应明确其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应依承诺履行;强调二人签字不仅是对工程欠款的确认,更是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承诺。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A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王敬峰施工,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王敬峰系自然人无施工资质,A公司转包行为属违法转包,双方转包行为系无效合同。但王敬峰组织工人施工且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有权要求转包人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结合《工程欠款确认书》《结算单汇总单》,A公司确认欠付9865646.55元;A公司主张已分别给付499125元、10万元,王敬峰主张该款为利息及个人借款但未充分举证,法院采纳A公司主张扣减,扣减后工程款为9266521.55元。关于利息,确认书约定月息1.2%具违约金性质但标准过高,法院予以酌定。张明、刘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时任股东,签字时应对表述及后果清楚预见,应按承诺履行。综上判决:被告北京A建设有限公司、张明、刘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敬峰工程款9266521.55元及利息(以926652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建设工程施工中,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合法有效;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工程欠款确认书》等书面证据至关重要,能明确欠款金额、支付期限并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依据。股东以经办人身份在确认书上签字,可能被认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签署须审慎。
六、实际施工人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没有施工资质接工程合同有效吗?
A:无资质承接工程,转包合同通常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照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 Q:欠款确认书签字的股东要连带还吗?
A:股东以完全行为能力人身份在确认书上签字承诺付款的,可能被认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签署须审慎。 - Q:约定的月息1.2%过高能调低吗?
A:约定利息具违约金性质且标准过高的,法院可依法酌定调整,通常按LPR计算。 - Q:实际施工人能直接向转包人要钱吗?
A:工程已完工交付的,实际施工人可要求转包人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不受内部转包无效影响。 - Q:对方说已还款怎么认定?
A:已付款需充分举证,若主张为利息或借款但无证据,法院一般按欠款抵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