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一审全面支持原告B公司(施工方)748万余元工程款诉请,被告A公司上诉主张验收单签字真伪存疑、一审程序违法、鉴定费负担错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被上诉人B公司,抗辩验收单真实、工程已验收使用、付款条件成就。核心争议:验收单效力、付款条件、刑事报案是否阻却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64223元。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工程验收单签字被质疑怎么办”“对方说报案了法院就得等刑事结果吗”是工程二审常见顾虑。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合同,B公司将XXXX时代购物广场通风空调系统相关工程分包给A公司。A公司按约施工,2022年5月完成全部施工,5月6日双方签署工程验收单确认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5月8日B公司工作人员对工程量结算并签名确认。经核算,劳务分包合同总价款453万余元,补充协议及二合计1102万余元,工程总价款合计1556万余元。截至起诉前B公司仅付776万余元,尚欠779万余元。A公司在李永慧协助下向江苏扬中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变更诉请为支付工程款7488999.8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118195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工程验收单签字真伪与工程是否竣工。A公司称一审未查清“星某某”“宋某某”签字真伪即以验收单采信造价鉴定,主张工程未竣工。
  • 焦点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A公司主张依合同“收到业主款项后30天支付”,其未从业主处取得款项故条件未成就。
  • 焦点三:刑事报案与鉴定费负担。A公司称签字人涉嫌犯罪已报案,一审径行判决程序违法;鉴定费应由主张方负担。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被上诉人B公司)方诉称: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结算金额经司法鉴定确认,A公司应支付欠付工程款;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A公司)方诉称:事实认定错误(验收单签字真伪未查清、工程未竣工);程序严重违法(签字人涉嫌犯罪已报案,一审在刑事结果未出情况下径行判决);鉴定费负担错误,应由主张方负担。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代表B公司提出:关于验收单,A公司一审从未对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其自行提交的《刑事控告书》明确承认系星某某、宋某某本人签字,验收单真实有效;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验收合格”,且A公司自认工程已被小业主使用,依法视为竣工验收;关于付款条件,合同“业主付款后支付”系内部风险安排,不能对抗B公司直接付款请求权,A公司长期未向业主主张权利不能以此拖延付款;关于鉴定费,因A公司不认可工程量产生,结论对B公司有利,一审由败诉方承担合理合法;关于刑事案件,A公司仅提供“受案回执”未提供立案证明,不能阻却民事案件审理。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A公司《刑事控告书》已明确承认《工程验收单》由星某某、宋某某签署,未对签名真实性及形成时间提出异议,鉴定申请已无必要不予准许。关于付款条件,星某某、宋某某签署验收单证明工程已验收,且从“小业主擅自装修”陈述可见工程已部分使用,付款条件成就;A公司主张“收到业主款项后再支付”,但工程早已验收、其至今未有效索要剩余工程款,难以支持。关于刑事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签字人涉嫌犯罪被立案,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关于鉴定费,一审综合案情结合判决结果认定由A公司负担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223元由A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本案从一审全面支持诉请到二审精准抗辩驳回上诉,律师紧扣核心要点,以扎实证据和严谨法律逻辑为B公司追回近750万元工程欠款。工程企业应重视验收单、结算单的规范签署与保管;对方以刑事报案拖延民事诉讼的,需审查是否真立案,受案回执不足以阻却民事审理。

六、工程二审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工程验收单签字被对方质疑怎么办?
    A:可结合对方自认(如控告书、聊天记录)、实际使用事实综合认定,签字人自认则无需再鉴定。
  2. Q:对方说报案了法院就得等刑事结果吗?
    A:仅有受案回执未立案的,不足以阻却民事审理;需有立案证明才可能影响程序。
  3. Q:合同约定收到业主款才付分包方能拒付吗?
    A:该约定多为内部风险安排,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直接付款请求权,尤其总包怠于向业主主张时。
  4. Q:工程已使用还能说没竣工吗?
    A:工程交付使用通常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以此抗辩付款的难获支持。
  5. Q:二审改判可能性大吗?
    A: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的,二审多维持;上诉需有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