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山东A建筑公司完成两项工程后,被告北京B工程公司尚欠工程款204485.57元未付,以质保期未满、未足额开票为由拒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原告,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质保期早已届满、结算单确认金额无误。核心争议: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质保金抗辩、发票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04485.57元及利息。适用法条:《民法典》相关条款及LPR计息规定。

一、案情回顾

“工程干完甲方拖着不付尾款怎么办”“质保金到期不给能起诉吗”是施工企业最常遇到的难题。2015年3月12日,原告山东A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B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C世贸商城(1区2区)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价692万元。2017年5月19日双方再签合同,承包C世贸商城(2区)E14地下一层新增商业通风空调系统工程,暂估31.2万余元。两份合同均约定竣工验收后B公司收到结算报告60日内审核,获业主款项30日内付尾款,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5%、保修期两年。2024年3月双方签署《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确认第一项结算698万元、第二项35.8万余元;经核对B公司已付713万余元,尚欠204485.57元。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质保期是否届满、付款条件是否成就。B公司以“质保期未满”拒付质保金及尾款,需审查工程竣工时间与保修期起算。
  • 焦点二:未足额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理由。B公司主张原告未开足额发票故不应付款。
  • 焦点三:欠款金额确认。双方对结算单金额及已付款无异议,欠款事实是否清楚。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方诉称:A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B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自结算日起的利息;质保期早已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成就。

被告(B公司)方辩称:两合同工程质保期均未满,不应支付质保金;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依合同约定其无需履行支付义务。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指出,两份分包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A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多年。关于质保期,合同约定自工程验收合格起算两年,涉案工程分别于2016年1月、2017年8月底竣工投入使用,至2024年3月结算时已远超两年质保期,B公司以质保期未满拒付缺乏事实依据;且2024年3月结算单应视为对质量合格、结算金额无异议的最终确认。关于利息,双方2024年3月23日完成最终结算,A公司主张自该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精神,应获支持。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份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工程款金额明确,结算单确认分别为698万元、358095.52元,B公司对金额无异议,已付款分别为692万元、213609.92元,欠款204485.57元事实清楚;A公司陈述工程已于2016年、2017年竣工投入使用,B公司未举证反驳,项目运营多年远超两年质保期,质保金支付条件早已成就。综上判决:被告北京B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A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4485.57元及利息(以204485.57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被告承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往往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施工企业应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时间、质保期、质保金支付等关键条款,施工中注意留存施工记录、验收文件、结算凭证。遭遇工程款拖欠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六、工程款拖欠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工程干完甲方拖着不付尾款怎么办?
    A:先发函催款并固定结算单、验收单等证据,协商无果及时起诉,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 Q:质保金到期不给能起诉吗?
    A:质保期(通常两年)届满且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支付条件成就,可起诉要求返还。
  3. Q:没开足额发票甲方能拒付工程款吗?
    A:开票义务一般不构成拒付主债务的抗辩,法院通常判令先付款,发票问题可另行处理。
  4. Q: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算?
    A:有约定从约定,常以最终结算日或应付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5. Q:分包合同有效吗?
    A:具备相应资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分包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