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所有权确认(借名买房/按份共有)纠纷。原告王英出资以姨妈刘翠芬名义于2000年房改购房,约定满五年过户,被告拒不履行并否认借名买房。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原告,提交汇款凭证、录音及房价计算表,证明出资与工龄折抵贡献。核心争议:出资主体认定、工龄折抵财产价值、是否重复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50%。适用法条:《物权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借名买房怎么证明实际出资”“工龄折抵算不算产权份额”是房改房与借名购房纠纷中的典型问题。原告王英与被告刘翠芬系亲属(被告与原告之母为姐妹)。2000年北京市房改期间,被告以军人家属身份获XX公司福利购房名额,因已有两套住房且资金紧张,经与原告母女协商,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朝阳区某2单元3号),约定暂登记于被告名下、满五年后过户。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34404元(含母亲汇款3万元及后续补交4000元现金),并以被告33年工龄折抵部分房款。房屋交付后由原告一家长期居住至今。然而被告拒不履行过户承诺,甚至多次挑起冲突并起诉原告腾房。2021年原告首次起诉借名买房,被法院判决认定为共同所有。原告为确认产权份额,委托李永慧提起诉讼,主张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所有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购房款出资主体认定。被告坚称购房款系其自行支付,原告汇款为其他用途,否认借名买房关系。
- 焦点二:工龄折抵的财产价值。被告33年工龄购房时折抵部分价款,如何界定其对房屋产权的贡献比例。
- 焦点三:重复起诉抗辩。被告主张原告此前已提起类似诉讼,本案属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方诉称:涉案房屋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34404元并长期居住,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合意,应确认原告享有相应产权份额。
被告方辩称:原告属重复起诉,前案已驳回确权请求;购房款系被告自行支付,原告汇款为“货款”而非购房款;房改房以登记为准,工龄系个人福利不构成共有依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提交关键证据:汇款凭证(2000年8月刘玉梅向被告汇款3.5万元,其中3万元用于购房);录音证据(被告明确认可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34404元);房屋占有事实(原告一家实际居住24年佐证借名买房合意);房价计算表(证明工龄折抵使总房价减少12394元,被告工龄贡献占比26.49%)。律师主张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原告现金+被告工龄),应依相关规定按份共有。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共有人对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确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关于出资,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能够证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4404元,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能够看出涉案房屋折抵了被告33年工龄;房屋来源系2000年被告自北京XX建设公司成本价出售,从占有使用情况看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占有使用。据此结合房改政策,涉案房屋宜认定为由原告出资、折抵被告工龄而共同购买,考虑房屋来源、出资和工龄折抵特殊性,应由原、被告按份共有。法院酌定涉案房屋50%份额归原告所有、50%份额归被告所有。判决:一、涉案房屋由原告王英与被告刘翠芬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双方各负担4400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借名买房虽能解一时之需,但隐藏诸多法律风险。在合作购房或涉及财产纠纷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留汇款凭证与录音等证据。房改房中工龄折抵具有财产价值,可影响产权份额认定;出资与占有事实是确认产权的关键。
六、借名买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借名买房怎么证明实际出资?
A:保留汇款凭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录音及实际居住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名合意与出资事实。 - Q:工龄折抵算不算产权份额?
A:房改房中工龄折抵具财产价值,可据房价计算表认定贡献比例,影响按份共有份额。 - Q:借名买房过户对方反悔怎么办?
A:可凭书面协议、出资与占有证据起诉确认产权份额或请求过户,注意诉讼时效与证据保存。 - Q:房改房登记在别人名下能要回吗?
A:能证明由己方出资、借名合意且不具备家庭关系等情形的,可主张按份共有或确权。 - Q:之前起诉被驳回还能再诉吗?
A:若本次诉讼请求与前案不同(如确权变份额确认)且有新证据,一般不属重复起诉,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