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继承纠纷(涉遗嘱效力)。被继承人王某、刘某留有共同遗嘱,将东城区两套房屋及存款由王某1继承,王某2不服主张遗嘱无效并要求法定平均分割。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被上诉人王某1,主张共同遗嘱合法有效,一审获支持后对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核心争议:共同遗嘱效力、存款遗产范围。最终王某1继承两套房屋及相应款项,给付王某2款项501934.28元。适用法条:《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共同遗嘱有效吗”“一方去世另一方立的共同遗嘱能改吗”是继承纠纷中的高频疑问。王某与刘某系夫妻,育有二子王某1、王某2,名下有北京东城区301号、403号两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4月30日,王某、刘某留遗嘱表明上述两套房屋由王某1继承;2015年10月8日王某再次订立遗嘱,表明两套房及存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王某1继承。刘某于2015年5月8日去世,王某于2022年6月22日去世。王某遗留锦州银行存款747715.55元(已由王某1支取)、工商银行存款422564.58元(含抚恤金253028.2元、丧葬费7000元),王某1支出丧葬费20670元,另遗留养老助残券8645.69元。王某2不同意按遗嘱继承,认为父母财产应法定平均分割并对遗嘱真实性存疑,王某1遂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王某、刘某的共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王某2主张2015年4月30日遗嘱非夫妻共同遗嘱、不能体现刘某真实意思应无效。
- 焦点二:遗产中存款及利息的认定是否适当。王某2主张查清王某名下定期存款70万元在2015至2020年利息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 焦点三:抚恤金、丧葬费及已支取款项的处理。相关款项性质与分割方式。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被上诉人)方诉称:王某、刘某共同遗嘱合法有效,两套房屋及存款应由王某1继承,王某2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
上诉人(王某2)方诉称:2015年4月30日遗嘱应认定无效(母亲刘某部分无效),该遗嘱非夫妻共同遗嘱不能体现刘某真实意思;一审未查清存款数额,应查清定期存款70万元利息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提出,刘某与王某的共同遗嘱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事实完全正确。订立遗嘱双方是夫妻关系、立遗嘱有共同目的,双方在遗嘱中签字,共同遗嘱即成立。共同遗嘱经司法鉴定系王某、刘某签名,应认定合法有效。王某2提交的录音、证人证言均非遗嘱法定形式,一审亦未主张口头遗嘱,现有证据不能推翻共同遗嘱。关于存款,王某2主张王某名下存款15.8万元是2022年7月4日的,并非刘某去世之时存款,已列入遗产一并分割;一审中法官提出刘某去世后王某仍在世并使用夫妻共同存款,故按王某名下存款作为存款遗产继承,王某2表示同意,一审处理并无错误。
四、办案结果
经审理,原、被告申请对两份遗嘱中王某、刘某签名字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系同一人书写。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名下东城区301号、403号房屋归王某1继承并所有;王某名下农商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利息,锦州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利息,抚恤金及丧葬费归王某1所有,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某2款项501934.28元。王某2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015年4月30日遗嘱符合共同遗嘱形式要件,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遗嘱确有刘某本人签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签字时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应推定其认可系真实意思;关于存款,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夫妻共同遗嘱只要双方自愿签字、内容不违法即具法律效力,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遗嘱部分仍可有效。继承纠纷中对遗嘱真实性有争议,可申请笔迹鉴定;抚恤金、丧葬费不属遗产但可一并处理。订立遗嘱建议采用规范形式、必要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避免身后争议。
六、遗嘱继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夫妻共同遗嘱有效吗?
A:夫妻自愿共同签字、内容合法的遗嘱有效;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遗嘱部分仍可发生效力,关键看是否体现双方真实意思。 - Q:对遗嘱真实性有争议怎么办?
A:可向法院申请对遗嘱签名字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与样本一致一般予以采信。 - Q:抚恤金和丧葬费算遗产吗?
A: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继承诉讼中可一并处理,用于冲抵相关费用后分割。 - Q: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单独改共同遗嘱吗?
A:已生效的共同遗嘱部分(针对先去世一方财产)通常不能随意更改,更改需符合法律规定与遗嘱人真实意思。 - Q: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A: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部分才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