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与自书遗嘱继承交织的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赵某与郭某某夫妇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胡同14号南楼506号房屋(2000年购置、登记于赵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及名下银行存款,在郭某某2022年12月去世后引发继承人激烈分歧。长女赵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请求依郭某某2013年自书遗嘱继承房屋、分割银行存款并分担评估费。争议核心为自书遗嘱真实性及效力、夫妻共同财产析产、遗产范围认定与丧葬费扣除。法院经审理确认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案涉房屋(评估价值574.65万元)由赵某某继承所有,赵某某向赵某2给付260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

一、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赵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共育三子女:长子赵某1、次子赵某2、女儿赵某某。赵某于2009年死亡注销户口,长子赵某1于2015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郭某某于2022年12月去世。围绕“继承纠纷怎么分配遗产”这一家庭难题,继承人之间就房产继承、银行存款分割、丧葬费用抵扣矛盾尖锐,始终无法协商一致。

案涉北京市东城区XX胡同14号南楼506号房屋购置于2000年,登记在赵某名下,属于赵某、郭某某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月28日,郭某某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全部份额由女儿赵某某继承。赵某某长期旅居海外,面对家庭遗产争议,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原告诉请:一、继承案涉506号房屋并主张所有权,愿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二、分割郭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存款及被告支取的相关款项;三、双方分担房屋评估费16866元。

本案存在多笔银行账户销户、转账支取事实:被告赵某2操作郭某某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转账、取现;原告亦代办过部分存单销户取款,双方对资金去向、是否完成现金交付各执一词。此外,双方就原告保管的90000元存款、56400元房租是否属遗产范围产生分歧。此前原告曾就同一遗产纠纷起诉后撤诉,案件已完成房屋价值司法鉴定,确认案涉房屋市场价值574.65万元。

二、案件焦点

  • 自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郭某某所立遗嘱是否符合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的法定形式要件,被告主张遗嘱系篡改、被继承人订立时丧失行为能力能否成立。
  •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析产:506号房屋中赵某份额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后如何法定继承,再并入郭某某份额,最终按遗嘱处理。
  • 遗产范围认定:银行存款、原告保管存款及房租、丧葬费用是否均应纳入遗产范围并合理分割抵扣。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原告赵某某诉称,郭某某2013年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份额,并要求分割银行存款、合理分担评估费。被告赵某2辩称,自书遗嘱非郭某某真实书写、存在篡改且订立时被继承人可能丧失行为能力,遗嘱应认定无效;即便真实,郭某某无权处分整套夫妻共有房屋;郭某“房主同意书”许可居住公租房属后续行为撤回遗嘱;赵某某长期居国外未尽赡养义务,自己长期照顾郭某某并承担丧葬事宜应多分遗产、丧葬费应从遗产扣除;赵某某保管存款、房租及代办支取存单资金均属遗产应一并法定继承。

李永慧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确认遗嘱有效、明确遗产范围、实现房屋归属”展开代理:

第一,全面梳理赵某、郭某某、赵某1死亡时间与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厘清赵某去世后房屋一半份额由郭某某、赵某1、赵某2、赵某某法定继承,赵某1份额转归郭某某,郭某某去世后其份额依遗嘱由赵某某继承的继承逻辑。

第二,针对遗嘱效力,重点论证该遗嘱为自书遗嘱,由郭某某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形式要件,且内容仅处分“属于我的份额”不构成无权处分。律师申请郭某某之妹郭某1出庭作证,证明2013年1月底郭某某当面书写遗嘱;虽被告对证言提出异议,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均因材料不足未受理,李律师主张被告仅凭主观怀疑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第三,针对“遗嘱已撤回”抗辩,指出2015年“房主同意书”仅载明同意赵某2居住并协助户口迁入,未作出撤回遗嘱、变更继承安排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撤回遗嘱的法律效果。

第四,在存款款项方面,调取银行流水逐笔核对余额、销户、转账、支取情况,主张赵某2支取款项纳入遗产分割;对赵某某保管的90000元存款和56400元房租同意一并分割;对赵某某代办两笔存单虽主张已现金交付但因缺证据法院仍作遗产处理;对丧葬费从真实性、关联性及是否已由郭某某生前给付等角度质证,主张赵某1丧葬费与本案无关不应重复扣除。法院最终酌情扣除相关丧葬费用。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分层认定:一、法律适用区分——赵某、赵某1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适用《继承法》,郭某某于民法典施行后死亡适用《民法典》。二、确认自书遗嘱效力——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全部形式要件,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笔迹鉴定因样本不足无法开展,不利后果由举证提出方被告承担;房主同意书不构成撤回,认定2013年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三、房屋继承析产——506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一半份额由四人法定继承,赵某1份额转归郭某某,郭某某去世后依有效遗嘱其全部房屋份额由赵某某继承。四、存款遗产处理——全部账户余额、支取款项、保管存款与房租计入遗产,均等法定分割。五、丧葬费——实际办理支出从遗产酌情扣除,赵某1丧葬支出依公平原则扣除,各自支取占有存款归各自所有再统一折算。六、诉讼成本——评估费结合诉求支持情况划分承担比例。

判决结果:登记在赵某名下北京市东城区XX胡同14号南楼506号房屋由赵某某继承所有;郭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余额归赵某2所有;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赵某2 2600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60076元,赵某某负担43502元、赵某2负担16574元;评估费16866元,赵某某承担14758元、赵某2承担2108元。在笔迹鉴定无法推进的不利局面下,李永慧律师充分挖掘证据论证遗嘱效力,助当事人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家庭继承纠纷往往亲情与财产交织,面对复杂的析产、遗嘱效力争议,尽早委托专业婚家事律师介入,梳理证据、理清继承逻辑,能最大程度维护被继承人生前遗愿,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提醒: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先析产再继承;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主张无效一方应提供证据,笔迹鉴定无法受理并不当然导致遗嘱无效;主张多分遗产或已交付现金的,均应提供充分证据。

六、继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答: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处分的应为其个人财产,形式要件齐全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即有效。
  2. 问:继承纠纷怎么分配遗产?答: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但主张多分需举证。
  3. 问: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前要先析产吗?答: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方为被继承人遗产再依法继承。
  4. 问:对自书遗嘱真实性有争议、笔迹鉴定做不了会怎样?答:主张遗嘱无效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鉴定因样本不足无法开展的,不利后果由举证提出方承担,不当然导致遗嘱无效。
  5. 问: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多分遗产吗?答:可以。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需提供照料、扶养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