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委托人陈某被侄子任某告上法庭,任某主张陈某以不正常手段与其父任某1签订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协议,使价值数十万元的房产以10万元过户,侵犯其继承权益,请求撤销两份《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书》。陈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代理。律师查明任某1与任某自幼少有联系,指出任某1生前对案涉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可自由处分;即便存在显失公平,撤销权亦应由任某1本人行使;且房产已过户、任某1去世时不属其遗产,任某无权继承取得撤销权,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核心争议:原告任某是否具备起诉资格、案涉房产是否属遗产。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终法院采纳我方部分意见,裁定驳回任某的起诉。

一、案情回顾

低价买了房、办了过户,多年后却被卖家子女找上门说"这是我爸的遗产、买卖显失公平要撤销",这是二手房买家最怕搜的"买房后被卖家亲属主张无效怎么办""房产被主张为遗产怎么应对""显失公平合同能撤销吗"。近期,我所刘立强律师代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迎来胜诉。委托人陈某的侄子任某将其告上法庭:任某1与原告任某系父子关系,任某1于2020年6月26日去世。2019年12月2日,任某1(甲方、卖方)与陈某(乙方、买方)签订两份《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1号房建筑面积30.9平方米、成交价10万元,仓储间建筑面积7.59平方米、成交价8000元;乙方全部购房款于2019年12月2日付给甲方,甲方于同日将房产交付乙方,两处房产均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任某认为,陈某系以不正常手段与父亲签署显失公平的买卖协议,使父亲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以10万元过户,严重侵犯其继承父亲遗产的财产权益,故请求撤销两份协议。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原告任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任某1生前已将房产出售并过户,房产在其去世时不属遗产,任某能否依继承关系取得撤销权,是本案能否进入实体审理的前提。
  • 焦点二:案涉买卖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否撤销。即便协议存在原告主张的显失公平情形,依法能提起撤销权之诉的主体应为任某1本人,而非其继承子女,主体资格直接决定诉请成败。
  • 焦点三:房产已过户后的权利归属。房产所有权自过户时已由任某1变更为陈某,原告以"遗产"为由主张权利,与物权登记及继承事实明显不符。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任某)方诉称:任某主张陈某以不正常手段与父亲任某1签订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协议,使价值数十万元的房产以10万元过户,侵犯其继承父亲遗产的权益,请求撤销两份《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书》。

被告(陈某)方立场:陈某认为房屋买卖系与任某1真实交易、已付清房款并办理过户,任某1生前可自由处分自有房产,不同意撤销。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后陈某委托我所刘立强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了解到,任某1在任某很小的时候即与其母亲离婚,自此父子二人几乎再无联系。经对案件详情及证据的分析,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提出:任某1生前对案涉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可对其自由处分;即便案涉合同真的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能够提起撤销权之诉的亦应为任某1本人。任某1生前将案涉房产出售给陈某并办理过户,该房产所有权人已由任某1变更为陈某;在任某1去世时,该房产不属于其遗产,原告任某无法依据继承关系获得对案涉房产的权利,亦无法依据继承关系取得任某1对案涉合同的撤销权。故原告任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四、办案结果

最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部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这意味着陈某合法取得的房产权利得到稳固保护,侄子任某以"遗产"为由的撤销主张未获法院支持,刘立强律师成功为委托人保住了房产。

五、恒略律师提示

购买二手房应第一时间办理过户登记,物权自登记时即发生效力,可从根本上阻断卖家亲属以"遗产"为由的后续争议。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45435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但该撤销权应由受损害方本人行使。房产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自有财产,过户完成后该财产即不属其遗产;继承人仅能继承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无权对早已处分的房产主张撤销。买家遇类似主张,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以主体资格与物权登记抗辩。

六、房屋买卖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房产被主张为遗产怎么办?
    A:关键看是否已过户。若卖家生前已出售并办理过户,房产不属其遗产,子女无权以继承为由撤销,可凭买卖合同与登记抗辩。
  2. Q:显失公平买卖合同能撤销吗?
    A:可以,但须由受损害方本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非本人的继承人一般无权代为主张。
  3. Q:买房后卖家子女来闹怎么应对?
    A:保留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与过户登记,委托律师以物权登记和主体资格抗辩,必要时提起确认之诉稳固产权。
  4. Q:二手房过户后还有风险吗?
    A:过户后物权已转移,风险大幅降低;但仍建议核实卖家婚姻与继承状况,避免亲属事后以共有或遗产为由争议。
  5. Q:低价购房会被认定显失公平吗?
    A:未必。只要双方真实意思、无胁迫欺诈且买家非利用对方危困,单纯价格偏低不当然构成显失公平,需结合订立时情形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