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15年赵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款181万元购房,2022年赵某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留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及代位继承人共九人。张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叶青宇代理,诉请九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181万元及利息。核心争议为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责任的认定。法院判决九被告在各自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比例清偿18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九被告负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一、案情回顾
“借款人死了,钱还要得回来吗”“继承人要替死者还债吗”是民间借贷常见担忧。张某与赵某系情侣,2015年3月24日赵某出具《借条》借款181万元用于购置房屋,当日张某交付181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未还。2022年12月23日赵某因病去世,生前离异无子女,父母早于其去世。
赵某有六名亲兄弟姐妹赵某2至赵某7,其中赵某7及其配偶已去世,留有四名子女可代位继承。张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叶青宇诉至法院,请求九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1万元及按LPR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借贷关系及欠款数额认定。法院查明张某与赵某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尚欠本金181万元。
- 焦点二:继承人清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九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比例清偿。
- 焦点三:借款利息是否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原告利息主张缺乏依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债权人)方诉称:张某主张赵某尚欠借款本金181万元,赵某去世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诉请九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继承人)方辩称:九被告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及代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就债务数额与利息提出异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美娥、叶青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赵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赵某7先于赵某去世、其子女代位继承,均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法院认定尚欠本金181万元,九被告按比例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九被告在各自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比例对被继承人所欠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81万元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90元由九被告负担。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及利息、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未予支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限定继承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0533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叶青宇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07696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债务应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放弃继承则不担责;债权人应及时向继承人主张权利。
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借款人死了,钱还要得回来吗?
A:可以。债务人留有遗产的,债权人可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无遗产或均放弃继承的,债权实现困难。 - Q:继承人要替死者还债吗?
A: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限定继承);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作为遗产管理人仍应配合变现。 - Q: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谁还债?
A: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并相应担责。 - Q:借条没写利息,死后还能要利息吗?
A: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通常缺乏依据;逾期利息可自起诉或催告之日起按LPR主张。 - Q:多个继承人怎么分担死者债务?
A:各继承人在各自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比例清偿,不是平均分担,而是与继承份额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