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赵某明与李某兰生前购买502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明2008年、2017年立有两份自书遗嘱,将自身份额及继承李某兰的份额均由赵某1继承。赵某2拒绝配合过户,赵某1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起诉。法院认定两份自书遗嘱内容相互印证,赵某2未举证推翻,李某兰份额按法定继承,判决502号房屋归赵某1继承所有,赵某2协助过户,赵某1支付赵某2折价款521667元。核心争议:自书遗嘱效力、遗嘱人笔迹争议、房产分割方式。适用法条:《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兄弟姐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遗嘱笔迹被质疑怎么办"是继承纠纷高频问题。赵某明和李某兰共育两子女赵某1、赵某2。李某兰于2010年5月29日去世,赵某明于2020年10月22日去世,双方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赵某明与李某兰生前购买502号房屋(产权证号173XXXX号),系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赵某明于2008年11月30日立自书遗嘱,明确其与老伴退休后结余全部归赵某1所有,并写明赵某2自2005年后再未与父母见面。赵某明2017年12月29日再次书写遗嘱,写明502号房屋中自身份额及继承李某兰的份额均由赵某1继承。
赵某1、赵某2协商无果,赵某2拒绝配合过户。赵某1表示父亲生前赵某2十八年未见父亲、不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赵某1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两份自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赵某2质疑笔迹、认为非一人书写,是案件核心。
- 焦点二:李某兰的份额应按遗嘱还是法定继承处理。李某兰未立遗嘱,其份额归属影响分割。
- 焦点三:房屋实物分割还是折价补偿。房屋一直由赵某2居住,如何分配更妥。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赵某1)方诉称:父亲留有合法有效自书遗嘱,将房屋自身份额及继承母亲的份额均由自己继承,请求房屋归己所有、支付赵某2折价款并办理过户。
被告(赵某2)辩称:父母曾承诺另一处房屋给己方;认为母亲未立遗嘱,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对两份遗嘱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笔迹不一、像年轻人所写。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认为,依《民法典》,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5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明两份自书遗嘱将自身份额由赵某1继承,内容互相印证,应按遗嘱处理。律师尊重当事人诉求,从权益最大化出发请求房屋由赵某1继承、支付赵某2相应折价款并协助过户。
- 经法院询问,原、被告均表示无法提供对比样本、不申请笔迹鉴定。
- 赵某2主张遗嘱非赵某明所写却未提交证据,抗辩不予采纳;李某兰早于赵某明死亡,其50%份额由赵某明、赵某1、赵某2法定继承。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李永慧律师意见。法院认为502号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明两份自书遗嘱内容相互印证,赵某2未举证推翻,不予采纳其抗辩;李某兰50%份额由三人法定继承。因房屋一直由赵某2居住,综合判决房屋归赵某1继承所有,赵某1给付赵某2相应折价款。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某明名下502号房屋由赵某1继承所有,赵某2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二、赵某1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赵某2房屋折价款521667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立遗嘱建议分开自书、避免"共同遗嘱"效力争议,并妥善保存样本以备笔迹核验。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当事人遇继承过户受阻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六、遗嘱继承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A: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明确处分个人财产,无需见证人即有效。 - Q:遗嘱笔迹被 siblings 质疑怎么办?
A:可申请笔迹鉴定;若双方均无对比样本且不申请鉴定,法院会结合遗嘱内容印证、立遗嘱背景综合认定。 - Q:一份遗嘱无效,另一份有效怎么处理?
A:有效的部分按遗嘱执行,无效部分所涉份额回归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按份分配。 - Q: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A:凭生效判决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过户,法院可出具协助执行文书,无需对方配合。 - Q:夫妻共同遗嘱有风险吗?
A:有。共同遗嘱效力存争议,建议各自分开自书,便于一方情况变化时单方调整,落实个人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