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为一起因乡级政府不依法履行违建查处职责引发的行政不作为争议。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曙光镇相邻村民王某某,因第三人张某某未按审批超出规格违法建设,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于2026年3月27日向涟水县曙光镇人民政府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镇政府3月28日签收后长期未答复。郄超丽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涟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超期不答复违法并责令履职。复议机关查明镇政府迟至2026年7月10日才作出《答复书》,明显超出合理期限,最终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确认镇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当事人取得阶段性胜利。

一、案情回顾

申请人王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曙光镇曙光街相邻村民,张某某在曙光街XX路南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后续房屋建设中,张某某未按镇村批准的民房改造申请内容施工,擅自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格、层高及施工范围违法建设,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相关规定。许多村民遇到类似问题时常困惑“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办”“镇政府不答复违法吗”,本案给出了程序路径样本。

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维权。依据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5)苏XXXX行初X72号行政一审判决认定的裁判观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律师于2026年3月27日通过EMS向涟水县曙光镇人民政府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请求镇政府依法查处张某某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8日签收。截至复议申请提交,镇政府未作任何答复。

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签收后长期不答复合行政不作为。遂代理王某某向涟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超期不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书面答复、履行违建查处法定职责。时间线:2026年3月27日邮寄申请,3月28日签收,6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6月17日受理,7月10日镇政府补送《答复书》。

二、案件焦点

  •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违规建设负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乃至拆除职责。
  • 镇政府签收申请后超期未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法律法规未明确该类履职申请答复期限,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结,明显超期即属程序违法。
  • 复议期间已补作《答复书》后,先前超期不答复行为是否仍可确认违法:义务已实际履行不影响对先前违法行为的认定。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申请人王某某主张,镇政府作为法定查处主体,签收《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后无任何正当理由超期未答复、未履职,侵害其知情权与监督权,违反《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应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被申请人曙光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张某某户于2023年8月5日提出民房改造申请,经四邻及6户居民代表签名同意、居委会上报,镇政府2023年9月15日审批,批准改造面积东西9.3米、南北8.3米一层三间;2024年6月30日实际改造面积与审批一致未超范围,故王某某请求查处事实根据不足,请求不予支持。

郄超丽律师围绕“是否收到申请、是否负有答复义务、是否超期未答复”三个核心问题展开代理:

第一,指导当事人固定证据,包括《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EMS邮寄单号及签收记录、相关法院判决观点、第三人民房改造审批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镇政府已签收申请的事实。

第二,明确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查处职责,对申请视而不见、超期未答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论证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遵循高效、便民、合法原则,对公民履职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回应;被申请人自签收后无正超期未答复,既侵害申请人权利,也损害政府公信力,构成行政不作为,遂依《行政复议法》提起复议。

四、办案结果

涟水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6月17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经审理查明:王某某2026年3月27日邮寄申请、镇政府3月28日签收,因未答复于6月15日申请复议;审理期间镇政府于2026年7月10日送达《答复书》。

复议机关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该类履职申请答复期限作明确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结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结。镇政府迟至2026年7月10日才作《答复书》,办理周期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属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的程序违法行为。鉴于答复义务已在复议期间实际履行,再责令已无实际意义。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涟水县曙光镇人民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2026年3月27日提交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本案通过精准锁定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与超期不答复事实,推动镇政府在复议期间出具《答复书》并由复议机关确认先前行为违法,体现了“以复议促履职”的专业价值。提醒: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法定查处职责;行政机关对公民履职申请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超期不答复可申请行政复议确认违法;复议期间补正不必然免除对先前违法行为的认定。

六、行政不作为与行政复议常见问题 FAQ

  1. 问:行政机关不答复我的申请违法吗?答:行政机关对公民提出的履职申请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法律未明确期限的,一般自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可申请行政复议,长期不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请求确认违法。
  2. 问:行政复议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答:无履行期限规定的履职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有明确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 问:乡镇政府不查处邻居违建怎么办?答:可先书面提交违法建设查处申请并保留邮寄签收凭证,逾期未履职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履职。
  4. 问:复议机关确认违法但镇政府已补送答复还有用吗?答:有用。确认违法是对先前超期行为的定性,固定了行政违法事实,可为后续实体查处及监督问责提供依据。
  5. 问:履职申请答复的合理期限是多久?答:法律未统一硬性期限,但依行政程序相关规定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结;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如数月)即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