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引发的行政履职之诉。原告刘某某在村内拥有两处核心经营性房产,系上世纪80年代全额出资建设并持有营业执照,镇、村两级曾出具非违建证明。项目实施中,第三人以拆分门牌、断电断水、封门等手段胁迫原告签署《交房验收单》,在未签正式补偿协议情况下拆除房屋,并以“政策未定”“重复安置”“补贴抵过渡费”等理由长期拖延补偿。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晓强律师代理后,突破“自主腾退”表象,锁定政府主导的行政委托属性。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答复,责令区政府重新履职,为当事人公平补偿奠定司法基础。

一、案情回顾

遇到拆迁问题,不少当事人会搜索“房屋遭强拆没有补偿协议怎么办”“城中村改造不签协议就拆了能维权吗”“拆迁补偿久拖不决怎么处理”“政府不作为申请履职有用吗”。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村内拥有两处核心房产,系上世纪80年代响应原XX乡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全额出资建设,长期用于经营并持有营业执照,镇、村两级均出具过非违建证明,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项目实施过程中,第三人XX城建公司以“拆分补偿更高、后续可合并”为由诱导原告拆分59号院门牌号,又以91号院补偿资格、选房权利相要挟,配合断电断水、封门等手段胁迫原告签署《交房验收单》,在未签订正式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除了案涉房屋。

针对经营性用房,项目方以“商业街补偿政策尚未议定”为由长期拖延补偿,拒付停产停业损失与足额周转费;针对临3号院,项目方仅以村集体发放的“平房禁租普惠补贴”(即“以补促管”奖励)冲抵拆迁过渡费,又以“涉及违法建设卫片”“已在91号院重复安置”为由拒绝落实房屋价值补偿。

为维护权益,原告于2026年3月向被告XX区政府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项目实施中涉嫌违法的腾退、拆除及补偿安置行为进行调查纠正,并责令对两处涉案房产作出合法安置补偿。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仍坚持“主动交房”“政策未定”“重复安置”等认定,未纠正违法情形。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答复、判令被告重新履职。

二、案件焦点

  • 案涉项目以“自主腾退”“城中村改造”名义实施且无正式征地批复,区政府是否具有处理原告补偿申请的法定职责。
  • 被告及第三人以“主动交房”“政策未定”“违建卫片”“重复安置”“补贴抵过渡费”五道抗辩否定原告补偿权益,事实与法律漏洞如何逐项拆解。
  • 行政机关以政策未定、集体福利抵扣等方式拖延补偿,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原告刘某某主张区政府作为项目委托与主导机关,负有监督项目合法实施、保障被搬迁人补偿权益的法定职责,被诉答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XX区政府则主张项目系“自主腾退”的民事行为,自身无法定答复与处理职责,并坚持“主动交房”“政策未定”等认定。

张晓强律师围绕两项核心难题制定代理方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突破“民事腾退”表象,锁定政府主导的行政委托属性。即便项目以“自主腾退”“城中村改造”名义实施,只要存在区县政府授权、主导推进的事实,实施企业的行为即属行政委托范畴,属地政府依法负有监督职责,不能脱责。

第二,逐项拆解五道抗辩形成完整反驳逻辑链。针对“主动交房”指出房屋系被胁迫签署验收单;针对“政策未定”指出补偿前置是法律底线,不得以此拖延;针对“违建卫片”指出违建认定须履行法定程序;针对“重复安置”指出人口安置与房屋价值补偿不能混同;针对“补贴抵过渡费”指出集体福利不等同拆迁补偿。

四、办案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原告方代理意见,认定XX区政府作为案涉项目的委托与主导机关,具有处理原告补偿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明显不当。法院最终判决:

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责令大兴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胜诉直接纠正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否定了“以政策未定拖延补偿”“以集体福利抵扣安置费用”等不当操作,并为同类城中村改造案件的权利救济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法院裁判亦体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先补偿、后搬迁”基本原则及行政机关于法有据履行监管职责的规范要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政府主导的腾退项目中,行政机关不能脱责。只要存在区县政府授权、主导推进的事实,实施企业行为即属行政委托范畴,被搬迁人遇补偿不公、违法逼迁等情形,有权向属地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先补偿、后搬迁”是不可突破的法律底线,违建认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集体福利不能等同于拆迁补偿,人口安置与房屋补偿亦不能相互替代。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晓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055513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被搬迁人:遇违法逼迁、补偿久拖不决,应及时固定断电断水、封门、胁迫签约等证据,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职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没有签补偿协议房屋就被拆了怎么办?答:可收集强拆、胁迫签约、断电断水等证据,向属地政府申请履职要求查处,或针对违法拆除、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2. 问:城中村改造以“自主腾退”名义实施政府能脱责吗?答:不能。只要区县政府授权、主导推进,实施企业行为即属行政委托,属地政府依法负有保障补偿权益的法定职责。
  3. 问:拆迁补偿久拖不决可以申请政府履职吗?答:可以。被搬迁人可向项目主导机关提交履职申请,要求对违法腾退、拆除及补偿安置行为调查纠正,不服答复可提起行政诉讼。
  4. 问:村集体发的补贴能抵扣拆迁过渡费吗?答:不能。集体福利与法定拆迁补偿在发放主体、法律依据、权利性质上均不同,以此抵扣属事实认定错误,可依法提出异议。
  5. 问:以“政策未定”为由先交房再谈补偿合法吗?答:不合法。“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底线,行政机关或实施主体以政策未定要求先行交房的,不符合法律原则,被搬迁人有权拒绝并主张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