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系征地拆迁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当事人刘某某房屋位于洛阳市曙光村整体开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被征收后仅收到部分安置过渡费。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及资金流转,其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洛阳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对过渡费资金到位证明、发放台账等以"信息不存在""涉及隐私"为由一刀切不予公开。何律师精准锁定行政机关未区分处理、未依法履职等违法点,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采纳意见,撤销答复中针对过渡费相关材料的部分并责令重新答复,为当事人打开获取征收补偿关键证据的通道。
一、案情回顾
许多被征收人都有类似疑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怎么复议?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到底有没有足额到位?当事人刘某某的房屋位于洛阳市曙光村整体开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房屋被征收后其仅收到部分安置过渡费。为核实案涉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查清安置过渡费未足额发放背后的资金流转情况,刘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调取征地相关材料。
在何宁宁律师指导下,2026年4月13日,刘某某向洛阳市XX区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五项资料:案涉地块房屋征收公告;《曙光村整体开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征收安置过渡费资金到位证明及发放情况;曙光村改造项目过渡费发放台账、拨付记录及未足额发放原因说明。
区政府签收后延期答复,于2026年6月8日出具XX依申复〔2026〕X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提供安置补偿方案文本,告知房屋征收公告、安置方案公告、征收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三项信息不存在,并以涉及第三方权益、个人隐私为由,对过渡费资金到位证明、发放情况、发放台账、拨付记录、未足额发放原因说明全部不予公开。刘某某6月11日收到答复后不服,何律师认为答复未依法履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果断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焦点
- 履职争议:区政府称"信息不存在"是否尽到全面检索义务,是否构成未依法履职。
- 区分处理争议:涉及第三方隐私的过渡费台账、拨付记录,行政机关是否应作区分处理、脱敏公开,而非一刀切不予公开。
- 程序争议:行政机关以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前,是否应先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 被申请人洛阳市XX区人民政府主张其已依法检索、部分信息不存在、过渡费相关材料涉及第三方权益及个人隐私故不予公开。复议申请人刘某某主张答复违法,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重作。
何宁宁律师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具法定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直接关系土地征收补偿合法性,被申请人应依法公开。
(二)未依法履职、称信息不存在缺乏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仅笼统表述"经检索信息不存在",未举证检索范围与方式,无法证实已尽全面检索义务,径直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不予提供,缺乏事实支撑,剥夺申请人征地知情权。
(三)未区分处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及第三十七条,信息含第三方隐私的应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能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公开内容、仅隐去隐私部分。过渡费发放台账、拨付记录含申请人本人全部信息,仅他人信息属隐私,具备区分公开条件,被申请人未提交征求第三方意见凭证、未拆分脱敏,直接整体不予公开,违反区分处理法定程序。
四、办案结果
洛阳市人民政府经全面审理认为:区政府就房屋征收公告等三项信息已尽合理审慎检索,告知不存在合法,提供安置方案符合规定;但征收安置过渡费资金到位证明属整体性资金落实文件不涉及隐私,具备公开条件,过渡费发放台账、拨付记录可采取隐名、去标识化区分处理,区政府直接以隐私为由整体不予公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区分处理规定;"未足额发放原因说明"属要求行政机关事后形成的说明材料,不属既存政府信息,予以指正不再单独责令重作;答复程序合法。
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6月8日XX依申复〔2026〕X6号答复中针对第4项"征收安置过渡费资金到位证明以及发放情况"及第5项中"曙光村改造项目过渡费发放台账、拨付记录"的答复,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五、恒略律师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确立"区分处理原则":申请信息含不应公开内容但能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提供可公开内容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征收补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核实征收合法性、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不得以"涉及隐私""信息不存在"等理由简单拒绝。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92510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怎么复议?答:可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指答复违法点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
- 问:行政机关说"信息不存在"就不公开合法吗?答:不当然合法,其须举证检索范围与方式,未尽全面检索义务径直认定不存在的,可复议纠正。
- 问:政府信息涉及他人隐私就一律不公开吗?答:不是,能区分处理的应隐去隐私部分后提供可公开内容,仅整体不予公开违反区分处理原则。
- 问:安置过渡费没发够,怎么查资金到位情况?答:可申请公开征收补偿资金到位证明、过渡费发放台账及拨付记录,借信息公开核实资金流转。
- 问:复议机关撤销部分答复后还要重新答复吗?答:要,复议决定责令重作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关事项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