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系征地棚改行政强制纠纷。当事人刘淑芬及其丈夫长期租种北京市A区前进镇曙光村集体土地并种植果树等地上附着物,2021年12月果园树木被施工单位砍伐清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前进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却因一审、二审以"证据不足、无事实根据"裁定驳回起诉,陷入"维权无门"困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组织三组新证据、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多维论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指令再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重审,为当事人重新打开司法救济之门。

一、案情回顾

不少被征收人都会焦急地问:土地地上物被强制清除怎么办?我的果树、农作物被偷偷砍了,告镇政府却不被受理,还有救吗?再审申请人刘淑芬及其丈夫张某军(2023年去世)系北京市A区前进镇曙光村村民,自1986年起长期租种本村集体土地,在地块内种植果树、农作物,虽未与村委会签书面承包合同,但一直按时缴纳土地租金,对地上附着物享有合法财产权益。后涉案土地纳入A区前进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2021年12月,两人种植的果园树木被施工单位砍伐清除,地上附着物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事发后刘淑芬当即报警,并持续通过沟通、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维权,但短期内无法完全厘清实施砍伐背后的责任主体。经持续调查取证,获取棚改项目补偿协议、采伐许可等关键材料后,刘淑芬于2024年10月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前进镇政府强制清除毁坏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以刘淑芬证据不足以证明前进镇政府实施被诉清除行为、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裁定驳回起诉;刘淑芬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万般无奈之下,刘淑芬委托郄超丽律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审查后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迎来转机。

二、案件焦点

  • 事实认定争议:镇政府是否为案涉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的责任主体,原审是否错误割裂镇政府与清除行为关联。
  • 起诉期限争议:以2021年12月地上物被破坏时间起算,还是以2024年8月锁定行政责任主体时起算。
  • 起诉条件争议:原审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混淆起诉条件与实体审理标准、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 前进镇政府在再审中答辩坚持原审意见,请求维持一、二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全部请求。再审申请人刘淑芬主张原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郄超丽律师代理意见:

(一)三组新证据锁定责任主体。第一组证实刘淑芬系土地实际使用人、地上物合法所有权人,具原告主体资格;第二组证实地上物被清除的客观事实;第三组提交棚改搬迁补偿协议、腾退方案、腾退公告等,证明前进镇政府系项目腾退人、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主体,协议约定由镇政府组织腾空拆除,深度参与清表工作。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虽现场砍伐由施工企业完成,但系在棚改项目框架下依采伐许可开展,前进镇政府作为腾退组织实施主体,不能仅依其口头否认就认定无证据证明其实施被诉行为,应结合项目背景、协议内容、政府职责综合全案证据链评判。

(三)起诉未超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能机械以2021年12月破坏时间起算,刘淑芬2021年仅知果树被砍不知责任主体,持续维权至2024年8月调取补偿协议才明确镇政府责任,随即于2024年10月起诉,未超期限。

(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起诉只需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非要求起诉阶段达到胜诉证明标准,原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混淆了起诉条件与实体审理标准,应进入实体审理。

四、办案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郄超丽律师主要代理观点:刘淑芬虽未签书面承包合同,但实际种植、对地上物享有合法权益;前进镇政府系棚改项目腾退人,结合补偿协议约定与腾退方案赋予的处置职权,可认定其实施清除案涉地上附着物行为;起诉未超法定期限;原审仅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未结合项目背景综合认定行为主体,认定事实与处理结果确有错误。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二审(2025)京03行终XX1号行政裁定及原一审(2024)京XXXX行初XX0号行政裁定,指令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案件回到一审法院正式进入实体审理,财产损害争议得以在诉讼中实质处理。

五、恒略律师提示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不等于原告必须在此阶段完全证明被诉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起诉只需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管辖;"事实根据"并非要求起诉阶段即达到胜诉证明标准,而是要有初步证据将被诉行为与被告联系起来。原审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实际混淆了起诉条件与实体审理标准。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土地地上物被强制清除怎么办?答:立即报警、固定现场照片视频、申请信息公开调取补偿协议与采伐许可,锁定责任主体后提起行政诉讼。
  2. 问:起诉镇政府强拆被裁定"证据不足"驳回,还能救济吗?答:可在上诉、申请再审中提交新证据论证被告主体资格,符合再审条件的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3. 问:行政起诉期限从什么时候算?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及责任主体之日起算,不知责任主体的,可待证据锁定后起诉。
  4. 问:没签土地承包合同,地上果树被砍能告吗?答:能,长期实际耕种、缴费形成事实经营关系并对地上物享有权益的,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5. 问:再审推翻生效裁定难吗?答:难度极高,但精准组织证据链、找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仍可推动指令再审、重审,重开救济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