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李某某(技术岗位,基础工资35000元/月加绩效5000元/季)主张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年度绩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核心争议为:企业"经济性裁员"是否履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法定前置程序、入职Offer约定的年绩效11万元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如何依法核算。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代理后,全面固定入职Offer、与人事沟通绩效奖金的录音、工资流水、解除通知等关键证据,在仲裁驳回年度绩效奖金请求的不利局面下,一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年度绩效奖金260143.69元、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137726.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675.02元,核心诉求获法院支持。
一、案情回顾
很多劳动者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公司说"经营困难、经济性裁员"就把人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年度绩效奖金到底要不要发?2022年11月17日,李某某入职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22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35000元/月加绩效工资5000元/季。入职前A公司发送的Offer明确约定其年薪55万元,包含每年固定年终绩效奖金11万元。
李某某入职后受疫情影响业务开展不顺,主要负责项目仍在持续。考虑到公司经营情况,其未强制要求按时间结算,但在职期间多次口头提出绩效奖金诉求。2025年2月17日、2月18日,其与公司人事庄某某就年终固定奖金详细沟通,录音中公司认可Offer约定,但以未参与实际绩效考核、公司亏损为由不予发放。
2025年3月19日,A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经济补偿92008元。李某某认为该裁员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同时要求按Offer支付年度绩效奖金。2025年4月10日,李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2XXX0号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A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602元、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91821元,驳回李某某其他请求。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帮助维权。A公司则提起诉讼,请求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仅同意支付3天对应10146.28元)、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91821元。
二、案件焦点
- 解除性质争议:A公司"经济性裁员"是否完成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法定前置程序,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已付经济补偿能否抵扣2N赔偿金差额。
- 年度绩效奖金争议:Offer约定的年绩效11万元对双方是否具备约束力,晚报到一天是否导致Offer失效,公司经营亏损能否成为拒付理由。
- 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双方确认的剩余未休年假天数及法定核算标准如何认定。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 A公司主张合法裁员、无年度绩效奖金约定、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金额过高,请求无需支付相应款项。李某某则主张裁员程序违法、Offer绩效奖金约定有效、年休假工资应按法定标准核算。
冯娜律师代理意见:
(一)关于解除性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须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该前置程序系法定必备。A公司邮寄备案材料被退回,未完成合法有效的报告手续,人社部门亦未出具正式受理回执,"已解除就不用报备"不能免除法定程序义务,程序缺失导致裁员不具备合法效力,属违法解除;已付经济补偿应在计算2N赔偿金时抵扣,公司应补足差额。
(二)关于年度绩效奖金:入职Offer系用人单位要约,李某某接受并实际入职,虽晚报到一日但劳动关系成立生效,Offer薪酬约定对双方具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未约定年度绩效不等于取消Offer约定,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废除该条款;人事沟通录音佐证公司知晓该约定仅以亏损拒付,经营亏损系用人单位自身风险,不能转嫁劳动者,应按实际在职时间折算发放。
(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结合双方确认的年休假天数及已休记录,区分年度核算,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主张合法未休年休假工资。冯娜律师还就全案证据分类整理,针对对方抗辩逐一准备质证意见,庭审围绕Offer效力、裁员法定程序、工资构成等焦点充分辩论。
四、办案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22年11月17日至2025年3月28日李某某与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李某某年度绩效奖金260143.6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37726.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675.02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采信李某某存在年度绩效奖金的主张,按实际在职时间依法折算;认定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属法定前置程序,A公司未完成该前置程序构成违法解除,扣除已付经济补偿判令补足差额;按法定标准核算剩余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核心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五、恒略律师提示
经济性裁员必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实体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将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实体合法+人数达标+程序到位+留用合规+补偿到位,五项全过裁员才合法,少一项即为2N违法解除。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6292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劳动仲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公司说"经济性裁员"辞退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答:若未履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法定前置程序,属违法解除,应支付2N赔偿金,已付经济补偿可在计算时抵扣。
- 问:入职Offer写明年终绩效奖金,但合同没写,年度绩效奖金要不要发?答:Offer对双方具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未约定不等于取消,公司需按实际在职时间折算发放。
- 问:公司亏损就能不发绩效奖金吗?答:经营亏损属用人单位自身风险,不能转嫁劳动者,不能以此拒绝履行薪酬约定。
- 问: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含正常工资则为200%另付),核算剩余未休天数。
- 问:仲裁没支持我的请求,还能起诉吗?答:除一裁终局情形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