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与仲裁时效)纠纷。前员工张楠主张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与北京A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差额46万元及2008年以来未休年假工资12万元。A公司特聘常年法律顾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全权代理,主张张楠2020年8月已离职、劳动关系已转至案外公司。仲裁委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张楠全部仲裁请求。核心争议:劳动关系认定与仲裁时效。适用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一、案情回顾
前员工离职后回头要天价工资和年假钱,企业常搜“前员工主张多年劳动关系怎么反驳”“未休年假工资仲裁时效”“社保个税代缴能证明劳动关系吗”“北京劳动法律师”。北京A贸易有限公司系深耕医疗器械领域的企业,因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陷入纠纷。申请人张楠主张其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46万元及2008年以来未休年假工资12万元。
A公司坚决否认,指出张楠已于2020年8月离职、入职案外公司2,直至2023年4月1日才与A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故仅认可2023年4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对于大伟律师专业能力的信任,A公司特聘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全权代理本案。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张楠提交盖A公司公章的授权书、送货单等,能否证明其持续提供劳动。
- 焦点二:工资差额支付前提。工资差额请求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前提不成立则无依据。
- 焦点三:未休年假工资时效。张楠主张2008年至2023年年假工资,是否超仲裁时效。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员工)诉称:张楠主张多年劳动关系,要求工资差额46万元、未休年假工资12万元,并称案外公司2受A公司控制、社保个税代缴仅为形式。
被申请人(A公司)立场:否认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仅认可2023年4月后短期劳动关系,主张诉求无根基、超时效。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于大伟律师精准抓住核心,提出三点反驳:提交张楠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由案外公司2代缴社保、代发工资的凭证,证明劳动关系已转移;出示2023年4月1日A公司与张楠签订的短期劳动合同,仅认可此期间关系;澄清案外公司2与A公司为独立合作主体,张楠系被派遣至A公司、仅为业务协作。关于年假工资,指出仲裁时效为1年,张楠2023年5月离职后未主张、2024年9月才申请仲裁,远超时效且无中断中止证据。
四、办案结果
仲裁委采纳于大伟律师法律意见:张楠证据虽涉A公司公章,但无法证明案外公司2与A公司系同一主体,且社保、个税均由案外公司2承担,故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劳动关系不成立;因劳动关系不成立,工资支付主体非A公司、请求缺乏依据;年假工资未离职后一年内主张、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综上驳回张楠全部仲裁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2922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企业可通过规范合同签署、明确社保代缴主体等方式厘清用工关系;面对前员工天价索赔,应委托律师从劳动关系认定与仲裁时效两端精准抗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劳动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盖了公司公章就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A:不能。劳动关系认定需综合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实际管理等因素,单一盖章文件不足以单独证明。 - Q:社保和个税由别的公司代缴算谁的员工?
A:社保、个税缴纳主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若均由案外公司承担,通常认定与该案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Q:未休年假工资仲裁时效是多久?
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超期一般不予支持。 - Q:前员工回头要多年工资差额怎么办?
A:可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或已转移、工资支付主体非本公司,并以时效抗辩,依法驳回无据诉求。 - Q:关联公司之间借调员工劳动关系归谁?
A:应看实际用工、工资与社保归属;仅为业务协作、无混同的,劳动关系归属各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