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争议。刘涛2022年入职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月均工资13016.67元。2025年9月公司以其项目结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刘涛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彭馨玥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及加班工资等。核心争议为项目结束、岗位撤销是否属法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裁决支付赔偿金91116.69元及加班工资等,三项合计105510.08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案情回顾

“公司以客观情况变化辞退合法吗”“项目结束就裁人要不要赔”是劳动者关切。刘涛2022年4月11日入职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签两份合同至2028年,月均工资13016.67元。

2025年9月中旬公司以“市场大环境不好、人员优化”协商解除,刘涛不同意。9月30日公司称其负责的“F大学项目”已完成、决定撤销研发岗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自10月1日解除并移出工作群。刘涛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彭馨玥提起仲裁,要求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等十余万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项目结束、岗位撤销是否属法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律师论证属自主经营决策,非法定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
  • 焦点二:加班工资核算。固定加班时长证据,明确计算标准与基数。
  • 焦点三:未休年假工资。核算应休未休天数主张报酬。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劳动者)方诉称:刘涛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工资。

被申请人(公司)方辩称:称项目结束、业务量减少、回款困难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合法;年就休4天超出范围不应支持;认可部分加班时长以13000元为基数。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彭馨玥精准锁定焦点:一是严格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法定范畴,论证项目结束、岗位调整属自主经营决策,非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单方解除无依据、构成违法;二是厘清加班工资,固定加班时长证据、明确计算标准,主张足额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三是明确年休假权益,核算应休未休天数主张对应工资。

四、办案结果

仲裁委采纳彭馨玥核心意见,明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一般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法律法规政策导致迁移停产转产、特许经营范围变化等;本案项目结束、岗位取消不符合该情形,系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116.69元;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10209.4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183.91元;驳回其他请求。三项合计刘涛获赔105510.08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彭馨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97792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须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协商程序,仅因项目结束、岗位撤销的自主经营决策通常不构成,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应保存加班与年假证据。

六、劳动争议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公司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辞退合法吗?
    A:仅当符合法定情形(如自然灾害、政策致停产转产)才合法,且须先协商变更合同;单纯项目结束、岗位撤销属自主经营决策,通常构成违法解除。
  2. Q:项目结束就裁人,要付赔偿金吗?
    A:若不符合法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未协商,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N);合法解除才支付经济补偿(N)。
  3. Q:加班工资按什么基数算?
    A:一般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计算,具体依证据与当地规定;本案以13000元为基数核算延时与休息日加班工资。
  4. Q:我没休年假,能要工资吗?
    A:能。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日工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含正常工资则为另付200%)。
  5. Q:公司说年假已休超了,怎么应对?
    A:保存考勤、年假申请与审批记录证明实际剩余天数;公司主张已休超出的须举证,否则仲裁按证据认定应休未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