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2023年6月,周铭入职北京A食品公司任销售主任,基本工资5500加绩效5500。公司称其虚报补贴造成损失31248元,2024年4月30日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并拒付年假工资及赔偿金。仲裁支持周铭。公司起诉,周铭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代理。律师指出公司制度未公示、无实际损失证据、解除违法。法院判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0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33000元。核心争议:年假工资、解除合法性、举证责任。适用法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解除与赔偿规定。

一、案情回顾

被公司以“虚报补贴”开除还能要赔偿吗?2023年6月,周铭入职北京A食品有限公司任北京大区销售主任,薪资为基本工资5500元加浮动绩效5500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023年10月至11月,周铭提报某经销商团购补贴申请涉及5家单位8680件、金额52080元。12月公司发现窜货,称3家从未销售,认为周铭审核不严、虚报补贴造成损失31248元,2024年4月30日以“虚报补贴、严重违反制度”解除并拒付未休年假工资及赔偿金。周铭申请仲裁获支持,公司起诉。陈萍作为周铭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未休年假工资应否支付。公司“年假当年作废”制度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悖,应支付。
  • 焦点二:开除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无实际损失证据、制度未公示,解除缺乏依据。
  • 焦点三:补贴审核责任如何划分。周铭仅初步提报,需多级审核,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证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劳动者)方诉称:周铭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已支持。

被告(公司)辩称:依《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年假“当年未休作废”;依《员工奖惩办法》周铭“严重失职造成损失3.1万”符合解除条款;提交窜货核查报告、沟通记录。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萍指出:一、制度合法性存疑,公司未提供周铭签收证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假可跨年安排,“作废”条款违法;二、无实际损失证据,公司称损失31248元却未提交财务凭证或退款记录,不符“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要件;三、责任划分不清,补贴需多级审核,周铭仅初步提报,公司未证其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四、制度程序瑕疵,《员工奖惩办法》未加盖公章且未公示签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四、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年假当年不休作废”制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支持其不付年假工资请求;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负举证责任,公司依《员工奖惩办法》解除,但从处理结果通报看周铭过错是费用审核不严、仅存风险,不符“严重失职致损失5000元以上”情形,且未提供损失5000元以上证据,解除缺乏依据构成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周铭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剩余未休年假工资50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33000元,驳回公司诉请。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161968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规定“未休年假作废”;以严重违纪解除需举证制度合法公示且员工行为符合规定、有实际损失。劳动者遇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2N),注意保存考勤、制度签收等证据。

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公司说年假当年清零有效吗?
    A:无效。年休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不得单方规定作废。
  2. Q:被以“严重违纪”开除能要赔偿吗?
    A:能。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的解除属违法,可主张赔偿金(2N)。
  3. Q:虚报补贴一定算严重失职吗?
    A:不一定。需证明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及实际损失5000元以上,仅存风险不足。
  4. Q:公司制度没公示能当处罚依据吗?
    A:不能。未公示签收的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5. Q:违法解除赔偿金怎么算?
    A: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