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赵某某与王某夫妻育有王某1、王某2、王某3,先后于2019年、2022年去世。2009年赵某某与王某2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481924元将朝阳区401号房屋过户,王某2未实际付款仅担税费3万余元。王某1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支持。王某2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上诉。二审虽维持原判,但重大定性调整:认定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真实为房屋赠与,纠正一审法律适用。核心争议:合同效力、真实法律关系、继承人主体资格。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时);关于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的规定。

一、案情回顾

父母把房“卖”给子女没付钱,其他继承人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吗?赵某某与王某系夫妻,育有王某1、王某2、王某3,二人先后于2019年、2022年去世未立遗嘱。案涉房屋原系赵某某承租公房,2008年12月赵某某出资购买,2009年3月登记至赵某某名下。同年12月9日赵某某与王某2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81924元转让并当日过户,王某2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仅承担过户税费3万余元。父母去世后王某1得知房屋已过户,认为侵害继承人权益,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无证据证明王某知情同意,判合同无效。王某2不服,委托李永慧上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王某1是否具主体资格。房屋在王某去世时已不在其名下,无遗产可供继承,王某1不享财产权利。
  • 焦点二:一审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错误。王某生前对过户知情同意,一审依恶意串通认定有误。
  • 焦点三:真实法律关系是买卖还是赠与。未付房款、缔约目的为赠与,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上诉人)方诉称:王某2主张王某1非适格原告、王某对过户知情同意、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赵某某有权处分自身财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1诉请。

被上诉人(王某1)立场:认为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某未经王某同意过户侵害其及继承人权益,买卖合同应无效。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梳理卷宗、深入分析,提出四项核心上诉意见:一、王某2019年去世时房屋已不在其名下,无遗产、王某1不享份额、无权诉请合同无效;二、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王某生前知情同意属对自身权利处分;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过户时王某与赵某某均在世、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恶意串通有误;四、赵某某有权处分自身财产。律师指导王某2提交书面证明、证书、房屋赠与合同、放弃房产权声明、微信记录、不动产登记查询等证据,全面举证真实交易情况。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虽未支持王某2“驳回原告诉请”的上诉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作重大法律定性调整:根据王某2陈述及证据,双方签买卖合同但王某2未付购房款、真实目的为赠与,故无买卖合意,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赠与意思,应属无效;但一审相关裁判论理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纠正。该“赠与关系”认定为王某2后续主张房屋权益扫清法律障碍,实现核心诉讼目的。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父母将房过户给子女未付对价,真实关系可能为赠与;以“买卖合同”形式过户易被诉无效,建议通过规范赠与协议、遗嘱等明确意思表示,遇继承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厘清真实法律关系。

六、房屋买卖与赠与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父母把房“卖”给子女没付钱有效吗?
    A:买卖合同多被认定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但真实赠与关系可另主张权益。
  2. Q:其他继承人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吗?
    A:若房屋过户时已在子女名下、无遗产可供继承,其他继承人一般无主体资格。
  3. Q:虚假买卖隐藏赠与怎么认定?
    A:未付房款、缔约目的为赠与的,法院可认定买卖系虚假意思、真实为赠与。
  4. Q:夫妻一方过户房屋要双方同意吗?
    A: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应协商一致,否则可能侵害配偶权益、引发争议。
  5. Q:继承纠纷怎么防“被过户”?
    A:尽早立遗嘱或签赠与协议明确意思,留意产权变更,及时咨询律师。